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 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就应当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结果犯纳入该罪范畴,并且对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设立相应的刑罚种类。不应当采取准用性的立法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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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 ,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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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 ,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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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很明显,第133条所 的极大危险性,这种极大的危险性就成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已难以适应需要,重构过失犯罪理论成为当务之急。 三、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39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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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很明显,第133条所 的极大危险性,这种极大的危险性就成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已难以适应需要,重构过失犯罪理论成为当务之急。 三、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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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在何种程度下构成醉驾,即醉驾的 使得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受到影响。对于多次醉驾的行为人,其人身危险性将明显比那些初次醉驾的行为人要大,对社会公众权利的影响也较大。因此,在我国盛行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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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 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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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但是,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是否就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继而进行刑事处罚,则需要予以区别对待。以实践中醉酒驾驶或者飙车导致的交通肇事犯罪为例进行 被告人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另外,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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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而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占了相当大的部分。[1]对于多次醉驾的行为人,其人身危险性明显比那些初次醉驾的行为人 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初次醉驾行为人的犯罪成本。通过上述数据可知,《刑法修正案(八)》的该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对于醉驾行为的控制已经取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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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而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占了相当大的部分。⑴对于多次醉驾的行为人,其人身危险性明显比那些初次醉驾的行为人要大,对社会公众权利造成 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初次醉驾行为人的犯罪成本。通过上述数据可知,《刑法修正案(八)》的该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对于醉驾行为的控制已经取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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