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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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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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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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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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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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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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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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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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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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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