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即予消灭。依照前述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仅如此,债权人在取得了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的同时,反而丧失了原本既 条。 [4]据统计,从合同法颁布实施至2008年,笔者所在的法院仅受理代位权诉讼案件55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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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又充分确认了非终极责任人对终极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一行使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出于促进自己债权实现而选择履行债务可能性更大的债务人 是很小的。事实上,不经过诉讼程序,债权人也可以以全额的债务分别向债务人主张,各个债务人有可能同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此时双重受偿也很正常,并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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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值得考虑的是,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属于抗辩权的行使,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如债务人 返还请求权,不受限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在《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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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学理上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债务人原来惟对第三人一人负有给付义务,万 合同溯及既往消灭,未履行之债务当然免除。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可以因合同已消灭为由对第三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履行。第三人因债务人撤销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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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并不移转给开证行,仍由银行的客户即债务人占有质押物,开证行只保留在债务人违反该书面约定时向债务人主张在质押物上利益的权利。因此在这样一种安排 德国当代物权法》,第34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200]日本法上,债权人即设定人有赎回权。见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第232页,祝娅、王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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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履行期来计算保证期间,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就意味着债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显然不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一般 ,以及承担责任之保证人能否行使分担份额追偿权的问题。对此,实践中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能当然及于所有保证人,未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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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支付不能财团返还对待给付。除此之外,可撤销给付的受领人只能作为支付不能债权人主张返还对待给付的债权(即作为破产债权受偿,笔者注) .《日本破产法》第 购买债务人财产时支付的货币或以非正常高价向债务人出售的财产) ,如仍存在于债务人财产中且可区分,相对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如破产财产因其给付而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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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做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行使权利之前不具有自动消灭债务的效力。所以,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之前如果对可抵销债务的履行有违约行为,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上 抵销的问题。有的人主张可以抵销,也有的人认为不得抵销。笔者认为,对此也应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可能抵销的前提是担保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了债权。如果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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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将因留置物脱离留置权人的占有而消灭,无法再实现担保作用。但也有的学者主张,在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权利设置的时间前后确定清偿顺序. 的权利。5.担保人在以担保物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是先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而后再将未能得到清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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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之担保,其效力自应为全体债权人而发生。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为给付之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让人请求交付物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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