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牵连犯。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这是牵连犯与想像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有数个行为,想像竞合犯只是一个行为。牵连犯的数 诈骗,目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二是实施一种犯罪,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盗窃他人提包,将其中的手枪加以隐藏。原因行为是盗窃罪,其结果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256.html -
了解详情
某一构成要件要素特殊强调又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犯,如我国刑法在第264条盗窃罪和第267条抢夺罪的普通犯之外,在第127条就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规定 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629.html -
了解详情
,对案件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盗窃罪与诈骗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1 甲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取得信用卡和密码仅是犯罪的一种手段 无期.因为其法定最低刑是无期徒刑,而又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这样,两者丝毫没有区别,显然不公平.二是对数额不同者,也可能会出现量刑严重不合理现象.如甲盗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6866.html -
了解详情
的机器可能成为被骗对象。⑼这种观点模糊了所谓人工智能和人的智能之间质的区别,人工智能只不过是对人的智能的一种模仿,人工智能无论如何发展都不过是人赋予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99页。 ⒁参见张明楷: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载《清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093.html -
了解详情
的机器可能成为被骗对象。⑼这种观点模糊了所谓人工智能和人的智能之间质的区别,人工智能只不过是对人的智能的一种模仿,人工智能无论如何发展都不过是人赋予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99页。⒁参见张明楷: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载《清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6872.html -
了解详情
民法无力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情况下,刑法可以补充调整,但也应当看到刑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首先,社会由两部分组成,即以权利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不受 的自然构成冒用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在自动柜员机上行使的,自动柜员机只识别卡和密码,不可能对冒用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因此只能构成盗窃罪。[54] 上述两个司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79270.html -
了解详情
方式也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支付方式有本质区别,因此,支付宝账户不能等同于信用卡账户。 2.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设备不具有处分意识,不能被骗 当侵财 三、案例四均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二)注册、绑定型的侵财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并且将银行卡与之绑定,而要完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89682.html -
了解详情
中的想象数罪与法条竞合的学理观点。有学者认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据此骗取财物的行为,“既触犯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又触犯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即属于 立法还是现实之中,一人所犯数罪没有多大本质区别的情况并不罕见,如一人既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又犯“信用卡诈骗罪”,该两罪其实也无多大“本质上的区别”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647.html -
了解详情
应对许霆以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侵占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不能成立。 一、许霆案不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许霆案属于不当得利与盗窃罪的重合。 的法律地位应是一个电子营业员,它和一个活生生的、柜台上的营业员没有本质的区别。[26]由此可见,ATM机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盗窃ATM机中的现金的行为属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8082.html -
了解详情
软件获取的被害人消费支付“验证码”短信不是被害人银行卡的取款密码,不够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据此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 以无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7号指导案例《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的区别《臧进泉等盗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1873.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