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致生同一损害者,纵然行为人相互间无意思联络,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种类型的共同加害行为,其共同关联性乃在于数人所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在客观上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3)共同危险行为;(4)合伙致人损害:(5)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其中合伙致人损害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致人损害,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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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致生同一损害者,纵然行为人相互间无意思联络,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种类型的共同加害行为,其共同关联性乃在于数人所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在客观上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3)共同危险行为;(4)合伙致人损害:(5)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其中合伙致人损害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致人损害,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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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亦同。教唆者及帮助者看作共同侵权者。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知其孰为加害人者, 这里要考虑美国司法实务中通常是采主观说认定共同侵权的因素。在主观说下,这种无意思联络的侵权人本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案例还是有参考价值。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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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单一之侵权行为;但共同加害之最本质要件在于其共同性,即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何种情况下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关于共同性之判定,有两种理论:即客观说与 共同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如无意思联络即非共同侵权行为,则被害人将有难于求偿之危险。主观说与客观说之根本区别在于其着眼点或者说出发点的不同:主观说从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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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称之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也有称之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无意思联络的两种以上危害结果相同的行为发生,而事实表明只有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实际造成 执行职务行为若与其他违法行为共同危及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无法确定具体致害人的,未违法行为人不可能与违法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参与共同危及行为当事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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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说又称行为共同说,认为数人之行为侵害他人之权益造成同一损害者,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加害人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20]相较而言 but-for规则,在大陆法系被称为conditio sine qua non规则,但这种判断方法适用于部分特殊的数人侵权案件却会出现问题。以纵火案为例,A、B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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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三被告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危险行为,应当由造成损害的具体侵权人即被告孙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 没有意思联络;2.共同实施危险行为;3.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4.根据加害人是否能够查明来确定责任承担。 就本案而言,有观点认为陈某、田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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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危险之中,但其停止了继续实施,无意思联络的第二人实施的危险行为在原有的基础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实质 上属于单独侵权。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在 其有无过错,均按照私犯论处,应双倍赔偿。 [2]《德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自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在数人中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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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侵权行为;但共同加害之最本质要件在于其共同性,即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何种情况下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指加害时,有 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中,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原则上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对加害人而言,受害人处于劣势,因此应当免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83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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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应当承担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者。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对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没有做明确规定,我国现行 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中两人以责任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的情形在侵权法理论上一般被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它的最大特征是数个责任人之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83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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