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并非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二、海商法规定的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或法定合同文本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在第七十一条中规定 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奠定了一个理论基础,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一个法律适用平台。三、在海商法意义上和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提单只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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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的人员都视为旅客[7], 退一步说, 公约第一条第4款规定任何经承运人同意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人也在公约调整范围之内, 何况承运人基于商事意图实际 运输不一定具有班轮的时刻表、固定航线等公共交通特点。且将海上运输合同中旅客定义略作调整, 依照1974年雅典公约原意经承运人同意的一切处船员之外的人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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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的人员都视为旅客[7], 退一步说, 公约第一条第4款规定任何经承运人同意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人也在公约调整范围之内, 何况承运人基于商事意图实际 运输不一定具有班轮的时刻表、固定航线等公共交通特点。且将海上运输合同中旅客定义略作调整, 依照1974年雅典公约原意经承运人同意的一切处船员之外的人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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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原告起诉的根据是代位求偿,也即,取代依法有权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索赔一方的地位; 2、 本案货物 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托运人没有诉权。 (2) 最高法院在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再审案1996年12月31日。认定: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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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首要条款为准。笔者以例说明首要条款与普通冲突时各自的效力定位。 某海上货物运输损坏赔偿纠纷中,提单首要条款中约定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该规则第三条规定 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四十四条又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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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代理人,以提取货物,内中不涉及买方,这并不适用1855年提单法,故不会转让提单合约,有争议仍只是承运人与发货人之间的合约纠纷。) shall ha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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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货物如果出现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货主可以依据无船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之诉之法院,无船承运人也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然而对于实际 《中国经贸》,2005年第9期。 13、张进先,《无船承运人制度及其纠纷的解决》,见2005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两岸三地海商法研讨交流会论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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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和第78条,可以得出:第一,提单仅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二,提单是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第三, 运输合同的权利,例如托运人自己租船来进行货物运输时,与船舶的出租人发生的装货港速遣费的纠纷等。 3.双重诉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双重索赔 认可托运人的诉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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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和第78条,可以得出:第一,提单仅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二,提单是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第三, 运输合同的权利,例如托运人自己租船来进行货物运输时,与船舶的出租人发生的装货港速遣费的纠纷等。 3.双重诉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双重索赔 认可托运人的诉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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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和第78条,可以得出:第一,提单仅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二,提单是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第三, 运输合同的权利,例如托运人自己租船来进行货物运输时,与船舶的出租人发生的装货港速遣费的纠纷等。 3.双重诉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双重索赔 认可托运人的诉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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