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普遍公开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记的内容,这样,主观意义的善意已经不在有可能得到确认。[①]否定论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通过公信原则 。这以我国为代表。《民通意见》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以为,以有偿较妥。因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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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并且规定了当所有权遭到侵犯、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权人得进行所有物返还之诉。而罗马法中奉行“无论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之权利, 主观上是善意的即可,即使在事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也不妨碍善意取得的适用。最后,对受让的第三人善意的认定上,应采取推定的方法(这也符合学界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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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处分人不是所有人,但他将同意转让的第三人视为所有人,也可考虑善意取得。所谓同意的权利人要么一定对物直接占有,要么对物间接占有,仅有买受 ,随着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出让人才完全丧失占有。但是这一观点同样受到怀疑,因为出让人在转让前也可能根本就没有占有。尽管学者们一直尝试着寻找作出这种不同规定的令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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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仍有争议,但无论如何,善意第三人从交易完成后即取得所有权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应当注意的事,善意取得制度的确源于罗马法,但两者的法律结构和 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的需要,那么,在受让人需要以此形式交付时,受让人必须对占有人的占有是否为有权进行详细调查,花费大量时间金钱,阻碍交易便捷,如此则不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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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138到153页[8]王利明先生认为我国目前实行形式审查主义,见《物权法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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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属于大陆法系所谓之“动产”。二、不动产善意取得肯定说支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学者分析指出,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而第三人善意受让是现实可能的,并不限于“违章 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8]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63-36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29]梁彗星、陈华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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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 2)该交易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环节,如果善意第三人与非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等交易行为缺少法律行为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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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都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所以第三人善意的信任其公示的信息取得物权应该受到保护。否定论有谓“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使 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287。[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221。[3][10]梁慧星、陈华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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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完备且协调统一。我国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盗赃的问题,兼顾刑民一致的原则,民法典应作出方向一致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复函来看,第三人善意占有盗窃财产,所有人则可请求返还。不妨称该阶段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阶段。195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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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得出我国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在于 和保护。 2.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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