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得证人不出庭的书面证言和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具有同等的效力。 2.证人出庭与宣读证言并存 《刑事诉讼法》第 、假两种可能, 都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也不例外。对证人证言的逻辑检验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辨别、预防。但这些辨别方式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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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护,这些专门机关也可以主动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不公开证人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修正案实施以后,法庭仍然有可能根据其对控方证言笔录的庭前阅览和庭后研究,否认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的效力。事实上,不改变刑事法庭以案卷为中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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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明确的依据。因此有学者就担心这样的规定会导致艰难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被抵消,并明确表示反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合理解释,这种担心当然不无道理{3}。但 的情形,若进行了录音录像,还应当出示录音录像证明当时的真实情况,否则,就难以保证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控方的解释也难谓合理。当然,对解释的合理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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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的;而证据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3)效力不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 ;只要证据的形式是实物,就是实物证据。按照这种标准,口头陈述的证言是言词证据,而记录证人证言的录音带或录象带就是实物证据。 第三种观点是内容说,即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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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论点都很难对经公证证明的域外证据与非经公证证明的域外证据作出有说服力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的区分。其原因在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证人证言的证明是一件相对来说较容易的事情,能提供证人证言的当事人,一般而言都能使自己的证人到公证机构前面证实自己做证的真实身份。当然,公证机构也只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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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力量对比明显失衡。[10]在此基础上再就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作为质证主体之一的辩方必然会因无机会过问鉴定、不具有专门知识而感到力不从心、无从下手。 2.在 证据法之所以在交叉询问中允许诱导方式提问,一是为了暴露对方证人证言的前后矛盾、存在的错误或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或者至少证明这个证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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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刑事证据特别法,可以规范侦控辩审各方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行为,更好地发挥言词证据的证明作用。可以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 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这将迫使各方预设多种方案进行应对,不断提高法庭应变能力、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正确运用证据规则确认证据效力的能力。同时,要不断提高对证人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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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作主体、制作程序和证据效力方面均存在不同做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掩盖了侦查过程中的某些问题,需要明确其本质上系证人证言,在此基础上构建 证实。当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可能做到案案出庭作证,可以通过制作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变通,在当事人有异议或者需要直接质证时再由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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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据整理程序终了之时,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产生确认此后在法庭集中审理阶段应证明的事实的效力。但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对准备程序结束之后提出的攻击防御 .5条第3款、第4款规定,只有在法院认为理由充分时,才允许证人作证的内容超出所提交的证人证言的范围。第32.10条规定,如果法院在指定的期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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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法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为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在让证人出庭作证就是多此一举,浪费时间了。 著,121124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 ②《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崔敏著,9597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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