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则彼此并存,亦不发生优先问题。惟抵押权因登记之先后而定其次序,然此为物权之次序,即为物权效力之强弱之问题”〔12〕。有的学者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 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是通过登记、交付而表示、公示出来的。所以,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决定因素,即它不仅起着向社会公示物权变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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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该标的物甚至产生了一种类似于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人无论何种理由都不得加以侵害。[19]可见,以债权和物权不能并存于同一物之上为由否定物权优先于 后买方均因已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故其所有权当然优先于先订立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为先买方)的债权。在买卖标的物为不动产场合,即使先买方已经受领不动产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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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的是日本学者,这种观点否定了物权独立意思表示,把物权变动建立在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基础上。折衷主义的根本问题,就是没有认识到负担行为和处分 应当办理登记,但没有对未办理登记的合同效力作明确规定,所以未登记的不动产交易合同绝大多数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只有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后方能生效。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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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做法以德国为代表。此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就不动产的买卖达成让与合意,仅仅只是债权行为,并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变动还必须从事交付、登记行为,物权转移的 合宜与登记、交付,共同构成物权合同。 (三)地券交付主义。根据这一制度,在初次登记不动产时,登记机关依一定的程序确定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制成地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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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由于没有经登记而陷于无效。由于我国立法未区分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不承认物权合同的存在,所以,尽管当事人一方持有该不动产的权利证书,尽管有抵押合同 我们设计了下列条文供立法机关参考: 第N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但一方已经取得该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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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九百一十九条增列第二、三款,赋予原来只有债权效力的留买权对第三人的对抗力(物权效力)。反过来看,债权有时又被赋予对第三人的效力, 美信托的同时,也没有对大陆法系中具有类似功能的债权和物权制度做过充分考量,相当可惜。 (五)从原因行为加强防险设计 不动产交易的争议在台湾可说层出不穷,消耗了大量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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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4条)。 《阿根廷民法典》,关于优先权大半采用《法国民法典》的制度。例如关于不动产的优先权,和法国民法典对于出卖人、继承人及分割人、工程师及承揽人对于不动产 ,表现其变动,始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原则。(P57)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效力,其得丧变更须足由外部可以辩认之表征,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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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无孔不入的深深干预”。(注:郭明瑞/赵守江:“不动产的登记中三个问题”,载《复旦大学物权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5月上海。)总之,从价值层面上 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而《日本民法典》物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则沿用德国物权法的思路,对物权的效力和物权的变动作了一体的规定。既然有法、日物权法在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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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违背预告登记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 。通过预告登记,赋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房人的债权以对抗他人的效力,使债权请求权取得物权效力,可以对抗他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买房利益,使其最终取得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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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了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飞机、船舶、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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