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范围之外。失去外部监督的权力难以避免发生腐败问题, 实践中查处的多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均发生在执行环节。而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应当有两个 。但从实践看,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自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情形较少,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又因条件限制严格及是否再审的决定权在法院而受到影响, 因此, 能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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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撤诉六种,结案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种。四、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由于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立审分立的贯彻落实,审判监督程序立审分立也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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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抗议权,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起诉和参加诉讼的案件,对第一审民事裁判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四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议权。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在西方,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的地位是完全中立的,其裁判过程及裁判文书的形成必须严格以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为基础,法官不得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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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等裁定提出抗诉、后一重限制实际上意味着只有当错误裁判被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且可以适用这一程序再审的,检察机关才能够提出抗诉。其中依特别 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而且司法实践中,接受抗诉的法院大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将检察机关置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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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符合我国民诉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应当是事后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抗诉 作出的裁判,依法也不属于检察院抗诉的范围。执行程序是为强制实现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设立的程序,因此,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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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三、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再审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 排列表明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来纠正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结束后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的;而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是实现裁判文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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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21、【宣判】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确实特殊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 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要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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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诉范围的问题 抗诉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唯一形式,然而立法的局限性表现在它是被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因此对其适用范围就导向了限缩性 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可能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而被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轨道加以纠正,而惟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方能达其目的。这主要有三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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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修改条件比较成熟。因此,这次修改的内容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本文仅就其中有关执行程序 ,滋生执行人员对其他机关作出的但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抵制情绪。事实上,民事执行程序不仅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程序,而且也是实现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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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申请再审权,有必要对申请人的申请再审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都作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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