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施与效力,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与其可能保护的利益相比显然有所失当。但是在举证责任的配置上,应当要求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消极放弃 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规定弥补债权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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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体系 首先,引入信义义务,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事前防范。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应当以保护破产财团的利益为目标, 不得损害破产财团的利益, 不得因管理活动而为 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债权人,并且以一个普通理智的人在同样情况下的谨慎和勤勉而行事。[47]破产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时,要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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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条例》第5条规定,依外国破产法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国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从纯粹保护主义的观点 到期的债务提前支付、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破产企业有这些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所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此,广信证券业务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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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生存能力,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依法清理、处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审理企业破产 危害极深,很有必要研究如何预防和制裁这种行为。本文拟从“破逃债产”的产生原因、表现方式及处理办法和预防对策等三方面进行剖析,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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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在破产过程中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论述。一、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的产生 总公司清偿后,清算组未向法院申报。对于以上问题,通过向办案法官请教并总结审理破产过程中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方案能较好地解决以上问题:1、在政府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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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 ,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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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不当剥夺,既不合理又不可行。又如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完全转嫁给债权人承担。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 三个顺序来清偿。从清偿顺序来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顺序,似乎重点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在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受该顺序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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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债权得以确认之前,不得主张在债权人会议上的权利。3、《破产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 而被视为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便可据此向其提出索赔要求。对破产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合资、联营合同的解除,也依据此原则处理。在此应当注意,在正常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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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之后的第一清偿对象。在涉及破产企业欠税的情况下,国家也是破产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之一,合法利益也需保护。除此之外,维护破产程序中取回权人、别除权人 目标价值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破产程序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破产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破产债权人、取回权人、别除权人,甚至国家,都是利害关系人。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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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 ,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9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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