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现象很普遍,而且有的已“制度化”、“规范化”。[4]这实际上将两审变一审,打破了上下级法院的独立,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 范围扩大至普通程序中。八、彻底更新再审制度,还终审裁判以本来面目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依法纠正错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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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能体现小额案件强烈需求简速裁判的鲜明特征,且法官兼具审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的 仅限于法律审而非事实审,在审理的范围上是大大受到限制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在审级制度上本不同于三审终审制国家,未来对小额案件的审理如仍采用这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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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理念。如何设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并不是文中讨论的重点,对此不多添笔墨加以评论,仅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状况而言,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 ,有人认为,“这样的处理,既可以避免因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裁判而造成事实上的一审终审,致使当事人的上诉权被无形取消,又可以防止因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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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来说,我国的监督机制还是相当完备的。但是,法院自身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实令人怀疑。首先.依据法的分类理论,民事诉讼属于私法的 ,解决目前存在的终审不终的问题,在法律上可以做出如下规定: (一)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的不得申请再审。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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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司法公平,兼顾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制度完善不可或缺的部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并未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轻微案件是通过简易程序来解决的,但 (地区)对小额案件的审理,则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即所谓有限制的两审终审。如在英国小额诉讼程序中,上诉被严格限制,只有基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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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影响范围,同样是相当不确定的标准。对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解释为案件自身复杂,涉及面广,处理结果影响大,远远超出了下一级 异议的上诉权。 二、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1、调整级别管辖的立法体系,严格限制初审法院的范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其实多数案件二审即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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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和省级院加起来不到500人。由于基层院没有抗诉权,申诉案件绝大多数又是经过两审终审,因此,大部分的抗诉工作需由省级院及高检院来承担,案多人少、案少 自行划定监督范围。检、法两机关在监督范围上的争议,应当由我国权力机关来解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30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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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法律思想的体现。 ⑵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应一律发回重审。如前所述,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程序有问题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强调“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次数。前者显然不可取,否认重审后由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两审终审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肯定当事人对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仍然享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5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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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法律思想的体现。⑵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应一律发回重审。如前所述,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程序有问题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强调“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审次数。前者显然不可取,否认重审后由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两审终审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肯定当事人对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仍然享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2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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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前必须首先上诉,则无异视申请再审为第三审程序了。更何况,即使在三审终审中,也有允许当事人飞跃上诉的立法例。当事人放弃上诉权直接行使申请再审权所 检察院的性质,结合我国当今实际,参照我国检察制度史,借鉴外国经验,应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予以修订完善,重新审视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建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17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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