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便赋予其可操作性,也更利于主观内在向客观外在的表达。三、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的旗帜 由于善意恶意回归法理得以彰显,其异化为“知与不知”的 年11月第1版。 [23] 李开国:我国物权立法之问题研究[J],载游劝荣主编:物权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P32。 [24] ((日)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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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重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得失,参照台湾地区民法第762条和第763条的规定,在总则编中对物权的混同作明确规定。[25] 四、公示原则:认识错误与 将公信原则设置在物权变动规则之前,这种规定根本未考虑到公示、公信原则之间的逻辑关联问题。 除上述情况外,即使考虑到中国特有的国情,草案第5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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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占有通常代表所有权的命题受到严重的挑战。因此,为巩固被动摇了的近代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在理论上同古近代占有的观念化加以补救。在不动产,当所有权 }人的本质是一个魅力无穷而有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西方哲学中,对人的本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人到底是理性的还是经验的,这个问题是西方人性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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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信的状态的危险。这种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系统信任”在物权法中就表现为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所谓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 行为理论的一个重大优势就在于其强大的解释力,它从逻辑上支持和解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其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支撑和解释也远非善意取得制度所能比拟。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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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到153页[8]王利明先生认为我国目前实行形式审查主义,见《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梁慧星先生则认为是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考虑,我认为应当从登记簿上的记载予以判断物权归属,即受让人已经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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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期。 [9] 肖梅:《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中国私法网。 [10] 孙宪忠: 《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式,第167页。 物权行为理论(下)》,中国私法网。 [1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267、269页。 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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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哪些因素。 物权行为,要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首先需符合两项要件,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 而获得,公示的外观具有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这也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内容,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赋予公示以绝对的信赖保护力来保证交易能安全、顺利地进行。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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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法律规定”,即在明揭物权法定原则。不过,考虑到物权法定原则的负面价值,制定物权法时应当尽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具有公示方法的物权纳入其中,尽可能减少对物权 权利不符,但对于信赖此表征的人也不生任何影响,此即德、瑞抵押权公信原则。按照德国民法,不仅抵押权而且就是流通性抵押权中的债权如果在登记簿册上进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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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等弊端,一直是物权行为理论反对论者所鞭挞和讨伐的对象。鉴于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已足以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因此,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抛弃其 仅通过善意取得或公示公信制度即可圆满的解决对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 (一)我国学者对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关系的认识 围绕着物权法的制定,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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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的完备,并未考虑实际生活的需要和司法操作上的简便;其二,在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物权行为理论所可能具有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丧失 物权变动的效果,难以符合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47]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156页。[48](日)广濑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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