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间距离。〔4〕 (3)关于基本事实 新法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是在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条款改造的 不可能彻底纠正。〔5〕因此,再审理由设计应坚持有限纠错理念,而不是有错必纠,应较好平衡再审制度的纠错作用与裁判终局性、法律关系稳定性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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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把当事人陈述列为证据种类之一, 但同时在第71条里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主观目的和动机的不正当或恶意的存在, 而不是单纯将陈述与客观事实进行比对, 看二者是否相符。而力图证明当事人目的、动机这些存于内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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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既过于宽泛,又抽象笼统,其用语也不够准确、合理,具体说来 的现代司法理念,也不利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当事人申请再审方面:首先,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作为启动再审的事由是不科学的。与刑事证明责任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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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源。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在此之前,专业审判一直是我国的特色。民国时期的 闭门造车以及法律空想主义,更多表现出人事关系在法律上的威严,他会认为你一审认定事实错了,从而改正法律的适用进而改变判决,在某些情形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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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审程序上,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由于再审程序是保障实体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1],因而,凡是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判决错误的 的第2、3、4、5条规定的事由是相同的。从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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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者邱联恭教授将诉讼突袭分为三大类,即发现真实的突袭、推理过程的突袭和促进诉讼的突袭。发现真实的突袭包括因对事实认定预测不 证公开义务或者释明义务,使此理论假设成为现实。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剥夺辩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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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的证据,另一种就是举证时限过后新出现的证据,即真正的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25 条和第179 条中。第125 条第一款 。 对以上几类新的证据,在性质上必须强调的是这些证据须能证明原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是不当的,且不属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应当提供而未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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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几个特点:1,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化。与198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相比,1991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以申请再审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这是对 手段、主体认识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若按照“事实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要求来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必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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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改造,也就是将抗诉事由用程序化的语句加以陈述。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事由,应当表述为案件事实认定程序上的错误,诸如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没有获得保障、法官心 要求,而不包括检察机关审核决定提出抗诉的所需的时间在内。后者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受理起诉的时间加以设定,比如在收到抗诉申请后的两周内决定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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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 事由的检视,民事再审事由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第一,程序方面事由。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事由规定的一个缺陷是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作为一种基本的程序规定形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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