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那么,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呢?如果我们继续执行现行的实体再审程序,答案是肯定的,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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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是本着“实事求是”、“有纠必究”的指导思想而设计的,不可避免的存在追求 运作来看尚不够理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法院行使监督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缺乏必要的约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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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意义和特征,特别是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不服原生效判决而发起了再审程序,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是申诉人的对立面。“92样式”之所以采取“原审XXX”的 形式、内容、证明对象作必要的说明。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当事人申请情况、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及进行证据调查的有关情况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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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6.同一法院对同一申诉人的申诉受理只限一次-复查“相对终局性”原则申诉复查程序的“相对终局性”,是指当事人按“逐级申诉”原则,经有管辖权法院受理后所 申诉人应有四次复查机会,如有的法院“翻了烧饼”,就会出现了当前法学界批判现行再审程序“次数无限”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一般幸运的当事人也只有两次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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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响原判实体错误为重中之重,一经发现,即刻中止,不再继续复查,而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其二听证合议庭合议时,不汇报,不评议与申诉理由无关的案件事实。 但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其合宪性。比较突出的就是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在司法程序过程中的弱化倾向,把法律权威性与当事人宪法权利相对立而指责当事人行使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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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程序利益,破坏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3.从判断“错案”的法律标准上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原则除了要求“实事求是”外,还要求是“有错必纠”。“有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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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权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抗诉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如何,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带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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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特殊性及排他性原则与价值,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一审或二审生效而被依法提起再审程序后,司法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业已完全体现,在没有特别例外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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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救济权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那么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就没有必要了。”[5]以上观点需 权的滥用,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又比如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因为立法规定的比较原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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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是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已毋庸司法强行决断,终结诉讼程序当然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仍然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在抗诉案件中,当事人 法律规定,即使检察院不撤回抗诉,人民法院也可在审查撤诉申请后裁定是否终结再审程序。这种诉讼终结的后果,当然会导致原审裁判继续生效,当事人依然要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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