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列举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五类 时,可不采用公开、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已经提供书面诉状、答辩状及书面证据的并已送达对方的,法官可直接询问当事人的意见而不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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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实现。 第二,法院的某些职权审理行为客观上使被告丧失提出反诉的机会。我国的民事审判始终保留着人民法院一定的职权审理行为。所谓职权审理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没有 内容:(1)被告在普通程序中提出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审判组织提交反诉状;被告在简易程序中提出反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2)本诉的审判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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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2)申请再审的事由粗疏,法院对再审事由的理解不够统一。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 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在于申请再审有一些形式要件并有时间限制,申请再审的诉状有一定的规范和格式要求,不符合这个形式要件的就不属于法院受理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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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另一方面,法院在这种速裁程序的选择上也有相当的主动性,可视受理诉状时初步了解到的案情决定要否为当事人提供选择机会。虽然这种程序一旦适用应当在 为了不耽误当事人权利尽早进入执行程序获得实现的时机,可考虑借鉴日本和德国等国家民事诉讼中的未确定生效判决附带假执行宣告制度,[13]即在一审做出判决之时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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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33. [7]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J].法学研究,1997,(4). [8]Fritz Baur.德国诉讼标的的理论状况[A].陈荣宗.民事诉讼法与诉讼标的理论[C].台北: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77.P.435. [9]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261条,263条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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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诸多区别。由于这一点并非是本文的讨论范围,故在此不赘述。 参考文献: [①] 本文主要以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所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讨论对象。 [②] Mary Kay Kane, Civil Procedure, 法律出版社2001,第125页。 [③] 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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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所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93年所发布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独任审判之外,其他环节可谓与普通程序并无二致:起诉必须有书面诉状,没有书面诉状的,让当事人找人代写,否则,当事人只能在法院门口徘徊;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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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2期,第26页。 [2] //dailynews.sina.com.cn/w/2001-11-14/399529.html [3] 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2.1-22.3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08页。英国可谓在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方面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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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广泛支持,但如何规范、完善它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缺陷 1?违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破坏原、被告攻防平衡局面。普通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当事人关于程序的约定。当事人未作要求的,法院在审查原告诉状和所提交证据并听取被告答辩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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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部分国家亦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作为证人。如德国1933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引进了当事人询问制度(Parteivernehmung),即以当事人所知事实之陈述作为 资格,似乎成了许多国家司法改革的趋势。但当事人的证人化并不能代表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因为当事人与证人在诉讼中的角色担当是天然且绝对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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