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继续犯中,后行者仅对共同体形成后所实施之共同行为负责,至于先行者先前行为是否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仅对先行者自身既遂与否有影响,对后行者并无影响。最后 ,如果乙是单独犯,即便成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法益侵害微乎甚微而不构成盗窃罪。(45)但是,根据共犯理论,由于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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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概念下不能成立正犯。这就留下了一个无法弥补的法律漏洞:A唆使已满16周岁的B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以教唆犯罚之;而如果A唆使不满16周岁 认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然而,此说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判断思路不对。本来,利用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正犯性,应该从利用者行为本身来进行论证,然而规范障碍说却是从被利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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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立法者重在惩罚扒窃行为而非扒窃数额,因而只要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就符合了盗窃罪的既遂条件,不以对财物的控制为必要。[6]对于刑法过于严苛的问题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在扒窃数额不大,是否构成犯罪存疑时,要看行为人是否曾经因为扒窃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采取了刀具等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工具,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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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其行为最终不成立犯罪。乙具备各种责任要素,最终成立盗窃罪,而且应以从犯论处。基于同样的理由与认定方法,倘若例1中的甲是 正犯概念的必要性,认为正犯概念对于解决行为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不起什么根本性作用。(57)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单一正犯体系,即所有参与犯罪的人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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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丁提升职务。对于教唆犯的身份认识错误,也应当区分其主观认识和实际发生的事实是否跨越不同构成要件进行处理。前述例子中,甲和乙发生的认识错误是在同一构成要件之内 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教唆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窃取行为,乙在甲的教唆下实施了盗窃罪,但是无论甲还是乙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甲却无端地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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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侵占罪中拒不交出这一要件。[27]还有学者认为,本案中纸箱属于他人占有下的财物,因而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只是 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纸箱应属于被害人占有下的财物。也就是说,梁丽的行为该当了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但从主观上看,她不仅没有盗窃的故意,而且没有侵占遗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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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 ,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但最终因火势太大,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 (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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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界分盗窃与抢夺的另一个标准:平和窃取说。[2]这一学说获得了部分学者的支持,自此开始了盗窃罪和抢夺罪界分标准之争。本文站在相对秘密说的立场对平和 了。那么回到刚刚那个案例,此时C虽然携带了凶器,但是由于他根本就没有使用的可能性(因为A在三楼而B还没有出现),所以只能构成普通抢夺罪,并不能够转换。当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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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亲密互动为前提。 [10]具体表现为:犯罪人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朝着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轨道上运行,同时通过被害人自身的配合实现最后的损害结果。在 受骗者的处分权限作为一种自由处分权利的本质,导致不当地扩大了三角诈骗、相应限缩小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并不妥当。 (2)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场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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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偷窃罪法》(《The Theft Act1968》)为标志,英美刑法中又开展了消除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之间区别的运动,使得诈骗罪与盗窃、侵占等罪(都 侵害的结果是对具体被害人的财产法益造成的损害,因而,要认定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既遂,当然不能脱离对被害人自身的特别情况。换言之,此时对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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