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28上。对于犯罪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临两种选择:有罪答辩不存在此问题争议无罪答辩不积极抗辩检方举证(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 《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 31页。 28关于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个概念的区分与联系,详见何家弘:刑事诉讼中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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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违法排除的前置调查与随机调查程序,在要求被告方提供证据或线索的基础上,明确了控诉方的证明责任、证明方式,以及应达到的证明标准,通过程序规范 证据对相关情况予以佐证。 第三,合理解释要有具体的要求。否则实践中缺乏标准,可能各行其是,随意性太大。[28]首先需要具备解释情况的真实性,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编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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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证明责任的分担上定义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不包括绝对责任。严格责任强调的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某些特定案件中,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与被告的 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限于本文的主题,我们无意探讨我国刑法在划分罪过形式的标准上的不足,但是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毕竟存在这样一类罪过,它既不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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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法院开始了以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突破口的改革,这一问题才有所缓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 所期望看到的。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当事人成本投入的一部份,当事人投入的多少与证明标准的高低成正比,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民事案件中,实行较低的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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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领域应当是不同的。在这些领域中,如果仍然按照规范说的标准分配证明责任的话,就难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5]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通说 。 【作者简介】 宋平,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姜世明.举证责任与真实义务[M].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6. 12. [2]王锡三.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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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主体、相对人以及返还利益之范畴。但从程序法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应采用新的标准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进行划分,即看由何方当事人导致了财产 。至于在案件中,被请求人即被告仅负积极否认之陈述义务还是兼负陈述义务与证明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基于公平的角度来具体看待。 以本文所举个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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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间接本证或间接反证。所以,这种以(客观)证明责任为划分标准凸现其证据分类学意义上的本证与反证理论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在具体的 该词的解释为:在程序法上是对本方主张的正确性或对方主张的不正确性的证明。参见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387-P388页。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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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存在诉讼活动,甚至在诉讼之外,只要存在证明活动,就必然要涉及证明什么,即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范畴相比不具有规范性,而 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加以区分,更要关注这些区分内容的内在联系,从而使证明对象的研究形成一个整体。 注释: [1] 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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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信,以致该事实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即使在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法官仍应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依个人经验判断等 法律要件大体上比较明确,应该说依上述标准进行划分是比较有条件的和能成立的。 (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立法模式 对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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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上较通常标准要有所降低,这集中体现在对加害人过错、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等证明上的弱化。 (二)受害人证明责任的细化 职场 为存在的抗辩理由。但这一抗辩并非绝对有效。当出现某些情况时,雇主责任仍无法避免。Faragher案件中公司认为受害人没有就骚扰行为提出申诉,因此公司不应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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