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发端,现主要适用于动产,使之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以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 抗原所有人所有权的过度扩张。也就是说善意取得制度是从当事人之法律关系的外部对物上请求权的强行切断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即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原物主的追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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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盗卖,此种买卖行为,原属无效……”。承德群作为房屋代管人,在未征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以自己名义出卖他人房产,是违法的民事行为。1956年,中共中央 请求;但是如果行使物上请求权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比如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或者占有人的过错、不受时效的限制),则法律也可以赋予受害人选择诉权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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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所享有的物权,认为他物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他人对所有权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认为是“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 科学的。担保物权具有严格的物权性,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债权法的组成部分。强行将担保物权纳入债权法的体系,割裂了他物权的科学体系,破坏了用益物权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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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的传统。《法国诉讼法典》第23条以下规定了占有之诉(actionpossessoire)与本权之诉(actionpetitoire),《法国民法典》第526 之内容,归属于所有人(权益归属或财货归属),设有某人无权占住他人的房屋,使用他人汽车或擅在他人墙壁上悬挂广告,均系取得应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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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冷静分析上述两种模式关系的必经环节。 1.起点分析:1983年《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登记合同成立要件主义模式的确立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改革 年版,“内容提要”之第5页。 [5] 这一观念颇似古日耳曼法时期的占有等于所有的物权观念。 [6] 目前实行对抗主义的国家包括比利时、卢森堡、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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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规范和行为规范,物权法的规定大部分是权限规范,不是行为规范,所以是强制而不强行。权限规范的强制性是物权法定原则衍伸的结果,但立法者规定的只是物权的内容 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明示其取得的法理在于权利不明确,反而强调占有「他人」不动产,似乎采取和日本一样的实体变动说,将来仍可能引起正当性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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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面目模糊”的社会公众,为了避免社会公众遭受被物权人排斥的风险,物权法就要强行规定物权外观。在如此的想像空间中,物权法离不开物权法定,而物权法定要 ,我国农村尚未普遍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民建造房屋无需不登记,单凭占有房屋的事实就足以证明权利,不动产占有因此就成了权利外观。又如,我国某些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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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外加一附则),依次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占有”。它在结构上显然采取了“总—分则”体例。表面上看,这种“提取公因式”的 之行使,于义务人而言都意味着不利益,换句话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法律所能禁止者,惟造成“不当损害”之权利取得或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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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己对于正义的理解,对争议问题作出的安排,是法院对于争议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强行进行的配置,其体现的正义属于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源自于法院自身的正当性 ,程序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不受他人的干涉,这就是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合意解决纠纷的基础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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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依据形成之时就以逃债为目的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通过各种手段转让于他人,限于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权属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作为标准的限制,且现行执行法律 受让诉讼标的权利义务或者争议的诉讼标的物的情形。[13] (二)在争议标的物的占有人欠缺必须赋予程序保障的实质利益时,判决既判力向其扩张。[14]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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