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第十一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第十二条经初审, 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第二十三条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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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经初审 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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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经初审, 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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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经初审, 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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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的情况。第十一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第十二条 经初审, 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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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批准或者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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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有权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有权决定和实施通缉,等等。 上述法定的刑事诉讼 送达法律文书,在澳门方面主要是指控诉书副本、起诉书副本、命令状、传唤书、通知书、判决书、送达证明书等;互相交换犯罪情报;接受或委托调查取证;等等。 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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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数低,如: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不批准逮捕证、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和法院的判决书等,由于法律或解释 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 机关;认为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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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二、拘留、决定逮捕的程序 为37日。但是现实情况中,普遍为37日,除非案件确实太简单。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决定的时限为7日(包含在上述37日内)。三、公安机关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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