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和《物权法》第45、47、58、60条,我国土地要么国有,要么集体所有,这是调整土地所有权的一般规范,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林地同样也要遵循上述 执行人的单方意志,基本上可以将它们归属于公法上的物权。鉴于我国林权改革的目的旨在明晰权属关系,以谋求林业物权的最大化效用,要达此目的,对于不涉及林农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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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占有,而占有剩余则是指所有人对财产剩余价值的占有,既包括增值,也包括不归属他人的财产残值。占有剩余是所有权的一种深层内涵,它是为所有权人提供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才有。早自封建时代,迟至当今资本主义各国,国家所有权都存在。封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背后是私有制,当今一些西方国家占社会投资总额近1/3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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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四大权能而不能有所例外,例如,土地这种特殊物在我国法律上被禁止流通,就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国家也不能任意处分土地,不能向任何个人、组织或其他国家 说符合尸体的法律性质,笔者同意这种说法。 尸体可以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但其权利归属与谁?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指出,关于尸体为物,虽无疑问,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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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归属与使用的问题。抛弃了过去立法重归属,轻利用的所有权本位观念。而通过承包经营合同把农地交到能够积极从事农业 的主体,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农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目的在于对使用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因此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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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全发挥所有权之价值,以非自己运用所能济事,而是将所有权的内容予以分化,物之使用价值常以利用权之形态,归属于物之用益权人,所有人则收取对价(租金) 对用益权加以保护,并赋予用益权以对抗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其结果使土地所有权沦为土地用益权的侍女。[4]这种为了土地的有效利用,而强化土地利用权,以求得地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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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期。在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也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这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更广泛化,不仅包括王公贵族和奴隶主,还包括一些农民;奴隶本身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规定。肯定土地买卖和租佃制度,确定相争田地、庄稼的归属标准,规定阑遗物归属的具体条款。 3) 确定广含租佃、租赁、买卖、典质和借贷等多种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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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期。在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也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这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更广泛化,不仅包括王公贵族和奴隶主,还包括一些农民;奴隶本身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规定。肯定土地买卖和租佃制度,确定相争田地、庄稼的归属标准,规定阑遗物归属的具体条款。 3) 确定广含租佃、租赁、买卖、典质和借贷等多种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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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 依物的本来用法。矿物、石材属于天然孳息,一是作为母物的土地仍然存在(分离的矿物、石材与母物土地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二是未违背母物的本来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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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所以,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法院应认真查实审理。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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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期。在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也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这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更广泛化,不仅包括王公贵族和奴隶主,还包括一些农民;奴隶本身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规定。肯定土地买卖和租佃制度,确定相争田地、庄稼的归属标准,规定“阑遗物”归属的具体条款。3)确定广含租佃、租赁、买卖、典质和借贷等多种债的关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9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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