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裁定原判错误后再进入实体审理,是先判后审。 四是重复的自我否定。启动再审程序需确有错误的预先确定性和随意性,使生效判决随时处于一种潜在的被提起再审 及怠于举证的,都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现在仍将证据不足作为再审的理由,法院不但将陷入重复诉讼的泥潭,这种重复甚至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延续。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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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的救济。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长期奉行职权主义模式,致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再审中角色十分模糊,无明确的权利义务定位。因此,必须重新定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 的程序主体这一世界通行的现代诉讼理念。对于法院主动启动或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明确的异议权。而当事人的申诉仅仅是法院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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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平等性,即是违反了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的 。第三,检察院代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为检察人员的腐败创造了温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的当事人一审 官无悔判”在现代司法理念中焕发出新的现实意义。 法官徇私裁判应是检察院提起再审的唯一法定条件 检察院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官并不比法官高明,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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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提是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因为此时当事人已无法通过自身手段主动、直接地提起再审程序。 3、作为例外规定,在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具有危害公序良 情况。 4、审判人员经查证属实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再审立案标准,使当事人和法官易于把握并能够及时作出判断,避免了那种“当事人一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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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调解是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息事宁人,安定社会的有效手段。抗诉再审过程中,法官应具备寻找有利于调解因素的能力。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实施 内容。 六、坚持改革完善原则 (一)正视问题,战胜困难。抗诉案件对启动再审程序,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抗诉权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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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就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只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就 再审立案标准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就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若干解释》解释所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四种情形;一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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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审判者则不应当实施带有追诉性质的诉讼行为。而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关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使得法院同时具有了两种诉讼职能:既是审判者,又是起诉者。这就违背了“诉、审分离”的诉讼原则。3?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相悖。民事案件属私法范畴,当事人对其诉讼享有绝对的自由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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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重要的补救制度,是最终的司法救济。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欠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影响法院公正司法。笔者根据从事 交费等因素,许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一审裁判一下来就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诉启动再审程序,就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抗诉案件从一审裁判结果出来,经过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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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在此的确有失偏颇。鉴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实行当事人主体制。其规则内容包括:第一,当事人只要具有选定的申请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6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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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这些监督部门都可以通过复查、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再从司法部门外部看,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作为领导机关,人大作为 有效的审理,也能够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感,但会造成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将大幅度增加。笔者主张可以实行异地管辖制度,就是由原审生效判决的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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