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畅的进行。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产生的。德国民法典以及后来的一些民法典中,均在确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大前提下,肯定善意取得制度。22另外 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③] 于海涌:《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的基本原则》,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④] 孙宪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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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英美以判例为第一法源,判例可以创设社会需要的新物权,也可废止社会不需要的物权,可依判例确认物权内容,判例法与社会实践可以更密切地联系起来,可以 法律规定的物权,另一类是实践中所产生的物权及习惯法上的物权。制定物权法,应规定物权的基本类型,对这些类型物权的设立,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不能随意设定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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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示原则的功能。在此之上,公示原则在微观上通过提供公开、法定的信息,指引当事人确认权利实象,提高物权变动的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在宏观上,公示原则为 发展的需要,而在现代物权法中应运而生的基本原则。它维护着公示与公众间既存在法律信用关系,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依赖,应当取得物权。否则,连法定方式都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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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登记机关的审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物权不会发生变动。表面上看,国家机关的审查和登记可以决定物权的变动。国家通过登记控制了物权的变动,当事人如果想 体系方法》,《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41] 钱明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42]田山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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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财产交换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成为各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要不要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合同如何履行,合同纠纷如何处理都应当是 行为及物权行为都归于无效。无效合同的标的物仍然属于给付一方,此时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请求受领方返还财产,于法有据。 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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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言,我们应从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性质、合同应体现的基本原则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合同的主体上 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确认,而并非其成立要件,这显然与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相悖。 其次,就家庭承包来说,下面一些本应属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的物权性的权利,《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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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行使请求权,谁将承担责任。二是所有人责任说。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担。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 效率价值的同时,有效运用了侵权请求权所蕴含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使二者在物权保护上达到了和谐统一。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物权的民法保护采纳该种模式。 四、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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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行为;到达主义;共同申请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我国物权法草案专门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 责任说和补充责任说。连带责任的承担不需要划分各个加害人之间的过错,能够使得受害人获得全面的赔偿,这正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可是,在连带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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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日益普及和完善,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主义也渐次被确认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依近代以来形成的物权规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 固定标识,如此始得认为登记之完成。[17] 关于动产抵押权之安全性维护问题,在日本的一些动产抵押立法和商法中设有质权设定之禁止条款,规定某些动产(如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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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征收征用问题 法律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各国宪法及物权法等基本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征收和征用这样 但也有义务证明其对人格物享有人格利益。(2)当该不动产未办理物权登记,则可以根据对物的合法占有事实确认占有人为合法权利人,对主张该不动产为其物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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