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物权法》对动产 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这一特点符合物权法关于简化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立法本意,属于非诉讼程序。其次,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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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采用让与担保的方式。[10] 大陆法各国民法典最初设计担保物权时,之所以以不动产为抵押权的标的,动产为质权的标的,是因为作为物权内容的公示方法,二者截然不同,不动产 公示。不公示的财产权利就不是物权,而是债权,债权是没有对抗效力的。既然如此,为何未登记的抵押权仅因合同签订在前,就优先于在后的未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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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首先表现为一般动产抵押与传统物权理论的相容性的担忧,该观点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从抵押权的角度看属于不动产物权,而从抵押物的角度看却又属于动产物权[3].因此动产抵押的 公示方式更为强大的公示作用。未登记的自建房屋你能认为其所有人未公示因而其房屋属无主物吗?学者们不必对动产抵押权设定后的公示方式可能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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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应在公告中写明。在不动产拍卖的场合,德国还要求在公告中催告未登记的权利人申报及主张其权利,以便在确定底价时能处分考虑该权利,确保其 (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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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坚持平等主义的,可是,哪个债权人不在判决作出后积极在债务人的不动产上登记抵押权,而等到执行时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呢?所以,在对不动产执行的问题上, 的,都可以考虑允许设定判决优先权。但判决优先权的设定必须要遵守物权法定原则,未明确可为抵押物、质押物的,不得设定相应的判决优先权。(三)判决优先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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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也应在公告中写明。在不动产拍卖的场合,德国还要求在公告中催告未登记的权利人申报及主张其权利,以便在确定底价时能处分考虑该权利,确保其能 。第三,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尤其是金融市场状况。比如;对不动产上抵押权的处理是否应采取消灭主义,要考虑银行等金融债权人是否会因此而普遍感到蒙受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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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债权的第三人,不得以未受领贷金的理由提出抗辩。再如在债务清偿后,债权人不同意抵押权登记的涂销时,债务人作为对债权人侵害处分的保全手段 、消灭为目的的请求权以及附期限的请求权或者附条件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应当属于预告登记权利人,且以现在的不动产物权人作为义务人。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85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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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以下分两方面进行比较:(一)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问题根据抵押制度,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的权利,不因次序变更而影响,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权是否可以抛弃次序未作规定。四、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比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普遍规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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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采取了“次序平等”主义。应当说,这一解释从理论上讲是妥当的,因为未登记的抵押权没有对抗效力,自然不能在数个抵押人之间确立先后顺序。但是,这 的数额成立定金合同。不足的第四个方面表现为有些解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1.抵押权对于抵押物的添附物的效力关于这个问题,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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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道,而一般抵押权大多经过了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当由一般抵押权优先 房产交于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有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拍卖工程,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资金清偿开发商的债务,等于开发商将自己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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