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和债权法上的利用,而物权法上的利用又包括设定用益物权和设定担保物权,故利用的概念表达则为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上述概念的层次是清晰 可采取平行的方式分开。其中每一个单元均可为地产的独立分子,不仅能够根据租赁契约由房客拥有,而且可以作为自由继承地产。换言之,这是一种等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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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功能即可发挥,学者再继续就所谓本质争议不休实在多余[48].本文的看法是,不论以契约还是单独行为作为悬赏广告的主要类型都不要紧,本次修改的贡献,不在「正确」 三十四条之一的修正经过(历史解释)[62],以及第一项特在处分之外列举「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观之(文理解释),似乎又该采否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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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及其对于判断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意义。黑格尔曾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对契约的分类有如下论述:“契约的分类以及本于这种分类而对各种契约的 本身为目的,通过承诺而无须采取特定形式即可有效成立的物权合同。由于支付地租并不是地上权的要素,所以无偿合同也能成立,但通常是伴随着支付地租义务(有一次性付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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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或者设定担保物权,但非经用益权人同意,不得设定限制用益权的地上权或者地役权。若用益权人损毁用益物,则虚有人可以根据情况提起“盗窃诉”、“阿 居住权。但法国民法对居住权也有局部的改进,如改变了以遗赠为主的设立方式,契约成为普遍形式;权利义务可由“确立此种权利的证书”约定等。〔41〕意大利民法承继法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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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的今天,这个古老的论点应该不能作为限制契约自由的理由。契约自由既然是市场经济的柱石,落实契约自由的物权设定自由,纵然有增加交易成本的问题,也还 为什么要确立以私人所有权为主导的物权制度,又为什么在私人所有权基础上要如此这般确立地上权、地役权、居住权、动产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并使之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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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场,对于支持者则同样可作如下辩驳:其一,关于抵押权、地上权的设定,或者仍视为债权合同(设定请求设定他物权的债权关系),或者视为债权合同之外的一种物权合同( 书是确定无疑的。因此,物权合意仍为有效,B书的所有权确定地转移。对此,首先应分辨的是:此例中,债权契约并不存在任何瑕疵,只是物权合意的对象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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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一权的可能性,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地上权人可以在土地上再设定地上权,在同一物之上形成两个性质相同的他物权,例如根据我国《农村 示效力并无区别,难怪乎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在事实上和效果上采取了仅仅通过契约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32] 但这种情形不意味着在物权立法上对基于法律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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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等情况外,先发生者具有优先性,或者说先发生的物权排斥后设定的“物权”。但由于地上权(包括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权(包括现行法上的 每一项买卖或财产转移交易均由三项独立的法律行为组成:一为债权行为(买卖契约),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三为转移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这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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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的可能性,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地上权人可以在土地上再设定地上权,在同一物之上形成两个性质相同的他物权,例如根据我国《 示效力并无区别,难怪乎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在事实上和效果上采取了仅仅通过契约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32] 但这种情形不意味着在物权立法上对基于法律行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7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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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书指出,物权基于债权契约和交付或者登记发生变动,这就是公示要件主义,也称为债权形式主义。 第四 地上权之间产生很大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急需对地上权和空间权的界限作出界定,同时规定空间权,对空间权的设定、期限、费用、行使、转让、抵押、出租,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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