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法院的裁判有时也就不可避免地与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相背离,与公正这一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相违反。因此,为了使法院裁判尽可能地接近和达到 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基于我国的国情而确立的,一般来说,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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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判,当事人不上诉或上诉后作出了终审裁判,在目前的两审终审程序设计下,当事人的救济程序已用尽或放弃不用(如不上诉),那么这个案件 ,1998年第1版第276页。[18]参见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118-119页。[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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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确立两审终审制的认识基础在于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审级制度的可行性,防止和避免多审级 法院认定之事实为准,上诉审中不得再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上诉审原则上不再另行认定事实。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第三审程序应采事后审制,事后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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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确立两审终审制的认识基础在于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审级制度的可行性,防止和避免多审级 法院认定之事实为准,上诉审中不得再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上诉审原则上不再另行认定事实。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第三审程序应采事后审制,事后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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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因而被多数国家所采用。 第三,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表面上看来对提高诉讼效率是很有帮助的,其实不然,我国对上诉并未做任何限制。只要当事人对 政法论坛》,2002(4) [7] 许尚豪《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之构建》[J],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8)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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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主任助理,研究方向:法学、政治学)【摘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其已暴露出了不少缺陷。一方面,它影响了 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也可代为提起第三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第三审。在我国,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行使着刑事追诉权,自然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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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充分的实现,这不仅是一个理念更新的问题,更是一个制度健全的问题。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第一审功能。 (一) 了诉讼的成本,这显然是事与愿违的。可以说,上诉审查制度是三审终审制的必要配套性制度,对于某些一审终审的案件,或者两审终审的案件,或者不能满足上诉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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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量剧增,审理难度加大。以广东省为例,2007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第一审民事案件328174件,其中基层法院为319555件。如果原来由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 终审模式,必将极大冲击和影响,进而深远地影响到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曾经在控制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上发挥过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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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只要它在性质上是属于民事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确定或保护。[11] (三)审级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再审率居高不下的 ,同时它也受制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的程度,司法越缺乏公众认可的公正和权威,越会需要更多的审级救济。在两审终审制度与再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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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即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以通常程序就该案件再为争执,以期维护法的稳定性。[3]由于再审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终结以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 证据加以界定。而且,从诉讼制度上说,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局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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