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在具体适用中尽量扩大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意愿。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界定两类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一方 再审的,应予受理。 二是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案件已经适用再审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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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枉不纵、有错 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的 ,接受再审的法院应以诉讼方式对此申请进行审查。为避免再审程序启动上的任意性和随机化,法院接受的无论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还是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都应在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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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实际上异化为单向追求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这同样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9页。 [26]苏彩霞:《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看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27]例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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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地、客观地收集一切证据。具体要做到:①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②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确实充分,并不那么容易,办案人员必须通过反复实践,反复认识,不断深化。在再审程序中审查判断证据,又是一次反复,又是一次深化,这符合马列主义认识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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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 抗诉范围的限制上。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先后作出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调解协议、破产程序中的裁定、诉前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诉讼负担裁定、法院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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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 正确判决、裁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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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既要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也要通过明确而规范的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 理论和避免双重危险理论及其意义的阐释,无论是既判力理论或是避免双重危险理论,对再审制度而言,都带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否定的意味,只不过前者是从维护法律判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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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个案错误的具体监督,只有依靠检察院的抗诉来帮助不服判的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以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生效 政法大学出版社在1996年版第134页,作者苏力。 ④参见《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作者陈桂明。 ⑤参见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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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程序中的法官,就不难发现存在许多问题。 1.由法院主动提起对本院生效裁判再审程序中的法官心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需求,有助于在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心中树立司法公正的信念,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从再审结果来看,无论是维持原判、还是依法改判,公开审判的效果都会有利无害。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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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了当事例实体上的权利为理由提出的。日本和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基本上与德国相同。但我国台湾允许以终局裁判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与判决 的民事诉讼,就应当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使法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亦未做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16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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