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从而补救了长期自由刑的弊端。近代刑法上的假释制度确立于英国,十九世纪中叶盛行于西方各国。1820年英国于殖民地奥地利,把 英雄:《刑法上的学派对立:旧派和新派、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引自《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一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一九八二年六月编,第122页。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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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其痛苦和对犯罪人的怨恨;五是扩大死缓的适用面,并从严控制死缓犯的减刑和假释,使死缓犯的最后实际执行刑罚不低于20年的有期徒刑,这里既包括对相关刑法 死刑的通信》,载陈兴良等主编:《死刑问题研究》(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参见刘明祥:《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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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特别是病残罪犯的保外就医,由于目前有关罪犯的保外就医的制度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许多不能通过减刑、假释出来的罪犯,想方设法走保外就医这一渠道变相越狱,从而滋生出 .第19卷第9期 [5]参见王利荣《罪犯改造的价值与冲突》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 8889 页。 [6]参见朱长波、朱长聪、邹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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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是规定不能适用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通过假释、减刑等刑罚执行制度而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可以适用的。我国刑法中 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参见王东阳、樊洪:《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8年16期。 [6]参见张波:《对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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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的起草思路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对于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 执行期有多种途径,如可规定更加严格的减刑或者假释条件,确保罪犯服完至少25年刑期后才能获释。但立法机关经反复研究后,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在作出死刑缓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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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阶段,如果能够把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与罪犯(刑事被告人)劳改期间的减刑、假释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附带民事诉讼执结率低的问题将得以大大缓解。实践 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笔者认为国家责任说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较为合适。因为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对于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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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其痛苦和对犯罪人的怨恨;五是扩大死缓的适用面,并从严控制死缓犯的减刑和假释,使死缓犯的最后实际执行刑罚不低于20年的有期徒刑,这里既包括对相关刑法 死刑的通信》,载陈兴良等主编:《死刑问题研究》(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参见刘明祥:《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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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是规定不能适用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通过假释、减刑等刑罚执行制度而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可以适用的。我国刑法 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参见王东阳、樊洪:《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8年16期。 [6] 参见张波:《对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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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假释制度适用程序主要是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只是监狱报材料,法院看材料(减刑的情况也是如此),犯罪 ?M?.香港: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31.?3?袁登明.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65.?4?杜雨.监狱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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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役”地带来司法的崭新变化。笔者注意到,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研究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制度研究模式:描述问题,分析成因,然后提出对策。但是,由于少有高屋建瓴 执行的变更为例进行解释。一般说来,负责执行监禁刑的监狱部门遇有犯罪人符合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等条件的,一般会以法定方式将此提交司法机构,后者经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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