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约定对抵押权的存续也不应当不产生影响。质权也有同样的问题。7、债权质的标的范围问题。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抵押权的顺位升进或固定;2、担保物权相互间的关系;3、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或行使;4、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5、转质;6、质权因返还或者丧失占有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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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为丙设定抵押权,丙完成了抵押权设定的本登记,当乙根据假登记而作成本登记时,其本登记的顺位优先于丙。 现在的问题在于,假登记保全本登记顺位的效力 权利的取得人而言,只要相关事项未记入登记簿,且未为取得人知悉,就不得向取得人主张。所以真实的权利人为了排除取得人的善意取得,仍有进行预告登记的必要。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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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接受该动产作为质物,此时,应适用《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4 条关于质权的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二,质权人伪造自己取得出 的质权,而是应当按照设立先后而定,即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至于防止质权人与出质人恶意串通损害已登记抵押权的问题* 可以通过合同无效制度、证据规则以及证据鉴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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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生损害于债权人者。 以上基本制度设计及其规定,使得动产抵押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担保方式,其中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现行法中有关动产抵押的主要规定 ,无以圆满解决。 6.司法解释中关于登记的抵押权的追及力问题之规定,相较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违举重明轻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如前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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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交易是否存有问题、房产所有权人是否还欠其前手房款未付清。质言之,这些抵押权人没有任何过错,其取得房产抵押权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因此,不能把 中存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两部分犯罪事实,为叙述方便,笔者于本文中将诈骗罪部分的内容删除。 [4]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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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诈骗犯罪中,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即被告人控制财产意味着被害人丧失财产,两者基本具有同时性。在该案 之间的交易是否存有问题、房产所有权人是否还欠其前手房款未付清。质言之,这些抵押权人没有任何过错,其取得房产抵押权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因此,不能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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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生损害于债权人者。 以上基本制度设计及其规定,使得动产抵押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担保方式,其中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现行法中有关动产抵押的主要规定 ,无以圆满解决。 6.司法解释中关于登记的抵押权的追及力问题之规定,相较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违举重明轻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如前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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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这时如乙利用这一可乘之机,以转让该名存实亡的抵押权为条件向丙贷款时,丙使取得对甲房屋的抵押权,甲因此而受的损失只能请求乙赔偿,而不得主张丙的抵押权无效。 登记的错误能由登记薄发现,均不发生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问题;其二,第三人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第三人不知登记错误且对不知无重大过错。如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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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生损害于债权人者。 以上基本制度设计及其规定,使得动产抵押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担保方式,其中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现行法中有关动产抵押的主要规定 ,无以圆满解决。 6.司法解释中关于登记的抵押权的追及力问题之规定,相较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违举重明轻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如前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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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的权益,即可以使善意第三人取得公示有瑕疵的权利。质言之,公信原则主要解决登记或交付等公示错误的问题,实质是真正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衡量 归属的主体同一性。 基于上述之分析,关于前述案例中两个分别完成登记的抵押权如何解释和认定效力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宜将其解释为集合抵押,而应解释为分别抵押,并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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