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主义则因没有公示而完全否定这种利益,也难免过于整齐划一,不尽合理。(④孙毅:《对意思主义交错现象之检讨》,载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 》,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生存空间已丧失殆尽,其所谓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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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权利推定规则的必要性,参见常鹏翱:《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载《比较法研究》2006第2期。 [8]在谈到善意取得的根据时 出版社, 2004.185-186。 [47]德国学者鲍尔指出,占有的保护功能、维持功能与公示功能(转让作用、推定作用、善意保护作用)发端于同一根源:占有在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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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具体制度上不能不考虑到动产交易与不动产交易的不同特点以及占有和登记簿作为公示方法的不同特点,因此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各自独立为宜。 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4]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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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因此,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是登记制度的要求,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 四、实质审查缺陷的校正 登记生效主义保障了交易安全,登记实行实质 社科版)》2001年9月第17卷第3期第70页。 [1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224页。 [16]李凤章、李智:《实质审查的缺陷与校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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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有关的区分原则(基础关系与证券关系的区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都可以参照适用于证券法律关系,甚至《物权法》保护物权的 , 2006年第4期。 [9]参见王仁涛:《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治环境研究》,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9期。 [10]参见姚琦、刘洪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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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在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下, 仅通过善意取得或公示公信制度即可圆满的解决对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 可达到或优越于采纳 在《物权法》即将出台的大背景下, 宏观的研究将进一步梳理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基础、物权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物权法的功能定位、人文精神检讨将构成新一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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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满足公示原则的需要。当然,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制定物权法,而且由于我国的物权体系极不完善,物权种类残缺不全, 的公示方法,对当事人创设的物权以有效的公示。政策能否创设物权,这是研究我国物权法特别需要提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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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占有人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亦受法律的保护。而之所以设立公信原则主要是因为:“商品交换要求及时、可靠地将商品的物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在事实上不可能 其产生信赖,不能产生公信力了呢?而现行的善意取得理论人为地把盗窃物和遗失物从公示公信制度下割裂出去,这一做法实在难以得到圆满的解释,造成公示公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7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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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等国从登记手续费用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偿基金和保险基金用来补偿受害人利益。 物权法草案第12、13条规定“当事人需提交合同书等必要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就有关事项询问 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4]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4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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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则因没有公示而完全否定这种利益,也难免过于整齐划一,不尽合理。(④孙毅:《对意思主义交错现象之检讨》,载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 》,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生存空间已丧失殆尽,其所谓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8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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