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引申出来的。其基本内容是,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监护人以及辩护人不服而为被告人的利益 启动权主体之外。其实,上级法院发现下级裁判的错误的途径,一般来说,还是当事人的申诉。那么,法院本院院长提出再审的材料又是怎样获得的呢?也是来自于当事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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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法国主义与德国主义。法国主义的立法例认为再审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判决人之利益。因此,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仅允许为被告人之利益 资源非常有限,这样做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是他们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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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互通讯息,即有勾串共犯的嫌疑[7]。S不服,在用尽内国的救济途径无果后,最后申诉至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表示,虽然公约条文本身并未明定 监所扣留信件无正当理由而判决违反公约。该院特别指出,建议被告保持沉默是合法地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律师的信件妨碍了刑事追诉程序。 4.Erdem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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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互通讯息,即有勾串共犯的嫌疑[7]。S不服,在用尽内国的救济途径无果后,最后申诉至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表示,虽然公约条文本身并未明定 监所扣留信件无正当理由而判决违反公约。该院特别指出,建议被告保持沉默是合法地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律师的信件妨碍了刑事追诉程序。 4.Erdem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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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互通讯息,即有勾串共犯的嫌疑[7]。S不服,在用尽内国的救济途径无果后,最后申诉至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表示,虽然公约条文本身并未明定 监所扣留信件无正当理由而判决违反公约。该院特别指出,建议被告保持沉默是合法地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律师的信件妨碍了刑事追诉程序。 4.Erdem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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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这就赋予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不管是否生效都可以抗诉的权利。而《民诉法》却规定检察院只能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检察机关出于接受一方当事人的申诉,为其民事私权而启动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诉,二审裁定准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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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制度的原则。我们姑且不必去讨论究竟那一次判决的正确,但即这一案件的多次反复审理,都会使诉讼参与的当事人无所适从,并由此对国家法律和司法程序产生怀疑 的这种权利与机会。但如何防止当事人的正当申诉权利被原审法院驳回申请这一 弊端产生的问题,笔者认为,当事人的申诉被原审法院驳回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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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构想 (一)充实和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完善被害人请求抗诉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在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中就出现案件移送起诉后,公安机关就不管了;案件起诉到法院了,检察院也不管;案件审结后,法院也不管这事,最后就不了了之,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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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三)抗诉减损判决的功能,危及法律的权威,弱化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 现行法律规定抗诉就可以 容易使对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产生对抗情绪。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抗诉,几乎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 因此,对这些诉讼通过建立再审之诉,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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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分案审理所可能导致的法院针对同一指控事实先后作出相互矛盾判决的现象,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中都明确规定了合并审判的条款。如《法国刑事诉讼法》中专门确立了管辖权 的规定上并无任何差异,但是,实践中,对于人数众多的合并审理,被告人之一是很难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因为一旦启动再审程序就必须对全案被告人和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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