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下,民事抗诉之维护国家法制的目的即无法实现。如果说将再审程序进行到底,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依法作出改判或撤销原裁判,因而实现了维护 的申诉,检察机关构建了一整套受理、立案和审查当事人申诉的程序,以便作出抗诉与否的结论。[37]原则上,经审查当事人申诉符合申诉主体、申诉期限、[38]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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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确实错、怎么错、错多少、错的怎么改,为再审改判案件服务。 (2)对象不同。听证中所审查的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申诉人、代理人不服生效裁判的 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较为充足,可按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提起再审;经听证,合议庭认为原鉴定结论程序明显违法或实体明显错误,有重新鉴定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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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不提供,在二审、再审时提供,二审、再审法院必须根据当事人新提供的证据重新进行事实认定。因此,二审大部分案件是事实存在争议 重审的,按《规定》第46条规定处理。 三、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证明标准的变化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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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故该原审裁判不属于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向法院提供婚姻无效情形的证据并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经查婚姻无效情形属实,法院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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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申请再审别无他路可走,只能寄希望于再审程序的改判,而审判监督制度自身缺陷又不能使当事人的不满和诉讼要求得到合理疏导和有效解决,各种矛盾在此 驳回的理由。 此外,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应规定经再审维持的案件,当事人应承担发动再审程序的所有费用。 参考资料: ①②⑥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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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再审,显然等于下级法院有权撤销上级法院裁定。因此,案件经再审后,应当只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是否维持原判的判决,不应再做程序性的裁定。 的调阅、再审裁判文书与原一、二审裁判文书内容的衔接、再审改判文书与原审裁判文书效力的确认、再审与原审裁判文书执行的撤销与回转等,反而带来更多司法困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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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等,这些问题都要一并解决,否则,就是一纸空文,而无实际意义。二、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错误的判决、裁定在执行后,会激化矛盾,也势必在改判后重新执行,这样反反复复,既不会达到诉讼目的,也会使人民群众失去信心,从而真正有损法院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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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在此情形下,已经在原审中获得胜诉的原告的权益如何保障?因为再审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必然改判,为什么要让已经胜诉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呢?这和原告没有经过 原审判决持有异议,当其异议理由成立时,人民法院便会对案件进行再审。但是申请再审人在再审过程中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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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传唤,仅以通知书或者口头传唤、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致使当事人未能按时参加庭审,或者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或到庭后有正当理由请求中途退庭,当事人可以 、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于原二审裁判遗漏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也应该再审,再审后可直接改判,也可发回重审,若原裁判超出诉讼请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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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应当严格掌握受理和立案标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上诉或者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经初步审查无明显不当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特别是规避行使上 抗诉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再审都是驳回,很少改判;还有的当事人担心法院裁判无法执行等,拒不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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