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实现的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对国民守法行为具有表率性。贪污罪利用职权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监守自盗行为,这种行为较之于一般盗窃行为 平等因素。这就为适用法律时对盗窃罪和贪污罪法定刑档次的划分标准作相应的变通提供了可能。鉴于此,涉及数额认定的贪利型犯罪的刑罚制定亟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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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简单劳动服务,如理发员、售货员、电工等等。但是,仅仅明确以上两点,对于认定贪污罪主体是远远不够的,需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作进一步剖析。单就 与国有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委派关系,从而证实非国有单位中的某个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贪污罪主体资格,一般应有书面文件作证明更为妥当。 注释: [1] 参见最高法院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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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人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时,是否可以适用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规定而认定为贪污罪呢?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代为保管是受委托 ,必须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直接委托的,才可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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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简单劳动服务,如理发员、售货员、电工等等。但是,仅仅明确以上两点,对于认定贪污罪主体是远远不够的,需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作进一步剖析。单就 与国有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委派关系,从而证实非国有单位中的某个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贪污罪主体资格,一般应有书面文件作证明更为妥当。 注释: [1] 参见最高法院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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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相反,如果《刑法》第382条并未对贪污罪共犯作出明确规定,仍然可以依据共同犯罪原理加以认定,而《刑法》第382条之所以添加第3款 ,才能适应动态的经济发展。 注释: [1]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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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然而,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前提是单位犯罪;不认定单位犯罪,处罚就没有依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 认为,应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构成贪污罪,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构成金融诈骗犯罪。毫无疑问,这几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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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的公司,实际上是改制后的单位“非法占有”。倘若将实际由单位“非法占有”的数额认定为“个人贪污数额”,则不仅与立法者设置本罪法定刑的基础错位,在司法上 行为人将改制前的国有财产转移到自己及其近亲属占多数股份改制后的公司,应认定为贪污罪并按转移财产的总额处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在非国有公司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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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该指导案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型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于 公司使用被诉专利侵权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是否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对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全面综合考虑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时间,本案应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2872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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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 ;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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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样解释和适用不仅符合现实,更有利于惩治传销犯罪,而且能够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19] (四)与贪污罪、职务 杀人未遂的处理。刑法理论上关于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还存在争议,[22]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完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能够做到罪刑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94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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