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救济制度对于管辖错误来说,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救济途径,无需再通过再审程序来进行救济了 [1]。笔者认为,对于某一项诉讼权利受损的现象,民事 的形式错误而无效;这种观点继而还认为: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刑事诉讼,违反程序的法律效果应当有所区别 [6]。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应当讲求诉讼成本这个重要价值,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7522.html -
了解详情
公正、自由、效益上,而外在价值是实现民事诉讼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在再审程序中则体现为认定事实客观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此时,我国的审判监督指导 重叠的环节--提起审判监督的“确有错误”进行分权。具体就是由于前文中论述了检察院是程序的监督机关,缺乏证据的审查权;而且实践中,法院并不支持检察院拥有对于案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108.html -
了解详情
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而且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对法院的终审 当事人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方面反倒是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决定权,形成了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故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几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863.html -
了解详情
在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中把握改判这一实体性标准,从而达到实体性改判与再审程序的有机结合,并形成共同认可的标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与核心。二 改判。(五)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改判标准问题。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065.html -
了解详情
进入再审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审查申诉是再审程序必要的准备阶段,而再审程序是审查申诉的继续,通过再审来纠正错误的判决。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都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进行审查的程序:1、登记收案。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的,均应先进行登记,审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999.html -
了解详情
裁判有误,法院也可能因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发生错误,以及因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而作出不公的裁判。尤其是因为现阶段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人民法院的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在我国旧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允许当事人可能通过行使诉权而发动再审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通过提出请求而发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995.html -
了解详情
非常强烈,法官们看了当事人的呼吁材料,开始只认为“当事人不懂法,复查不进入再审程序,所以不能开庭审理,这个要求于法无据”。一次,省领导批示一封 有不良表现,当事人即可依据实行监督。4.是作为“把原行政性信访员申诉接访纳入诉讼程序”的理论依据。把当事人到法院信访申诉行为归为“诉‘’的行为,是当事人诉权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359.html -
了解详情
决定,但有关办案人员往往理直气壮的以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时限为由,随意拖延审查时间,出现了当前律师已经司空见惯的有关办案人员 审理时限,势必不能及时发现已生效裁判的错误,致使一些本来能够及早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或改判的生效错误裁判,不能及时得到纠正。既然“迟到的判决就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367.html -
了解详情
监督程序中的法官,就不难发现存在许多问题。 1.由法院主动提起对本院生效裁判再审程序中的法官心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需求,有助于在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心中树立司法公正的信念,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从再审结果来看,无论是维持原判、还是依法改判,公开审判的效果都会有利无害。 叶反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09.html -
了解详情
缠诉,这些领导也只能根据他们的一面之词要求法院“纠错”,法院除了凭职权复查或者再审之外,几乎无任何法定理由加以推辞,既使是明显正确的裁判也概莫能外, 针对这种个案错误的具体监督,只有依靠检察院的抗诉来帮助不服判的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以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生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574.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