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财产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 推论肯定会有人提出疑问,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其财产赠与他们夫妻二人共有的又如何适用法律呢?这种约定实质上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内容,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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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共有(本来物权法可规定,原所有人保有原物,加工人取得新增价值,两者可以按份共有加工物);[30]而且在共有无可避免必须加以承认时,尽量采取措施以降低 而且在分割协议无法达成时还赋予共有人请求裁判分割的权利;再如物权法区分共有人可得实施的利用行为、保存行为、保管行为、处分行为等行为的性质,而对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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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违背。我等愚钝,不能理解!!!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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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亦即所谓实在的综合人之有。[1]尽管境外也多有学者将共同共有定义为合有,但我国法上是将共有区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也就是将 所有,但其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财产与其成员是可以分离的,尤其是任何成员都无权请求分割集体财产。[2] 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成员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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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正言顺地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凯律师解析:本条推翻了《婚姻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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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亦即所谓实在的综合人之有。[1]尽管境外也多有学者将共同共有定义为合有,但我国法上是将共有区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也就是将 所有,但其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财产与其成员是可以分离的,尤其是任何成员都无权请求分割集体财产。[2] 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成员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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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遗留了许多诸如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问题,就是现在全市90%的商品房也都没有办理土地分割证,实践中普遍存在房地产权利主体分离的现象,难道这些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分割证 共有人就不能主张该不动产买卖无效,只能向出卖该不动产的共有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先买权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先买权,否则,先买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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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损坏与盛名公司无关为由,判决不予支持房产公司、钟宝强等住户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应当改判。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进行立法规制,就是要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出明确界定,并赋予共有部分为按份共有的性质,各所有人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于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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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遗留了许多诸如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问题,就是现在全市90%的商品房也都没有办理土地分割证,实践中普遍存在房地产权利主体分离的现象,难道这些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分割证 共有人就不能主张该不动产买卖无效,只能向出卖该不动产的共有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先买权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先买权,否则,先买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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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共有(本来物权法可规定,原所有人保有原物,加工人取得新增价值,两者可以按份共有加工物);[30]而且在共有无可避免必须加以承认时,尽量采取措施以降低 而且在分割协议无法达成时还赋予共有人请求裁判分割的权利;再如物权法区分共有人可得实施的利用行为、保存行为、保管行为、处分行为等行为的性质,而对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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