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躲在两条强有力的判决理由的缝隙中偷生的一个孱弱的理由。这一条理由在当事人和一般人看来,是那么的轻微,以至完全可以忽视它的存在。事实上,被告的上诉状、被告代理律师在二审中长达6000多字的代理词和被告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写的申诉状,都丝毫没有对这一条理由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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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家安全法》提出有罪指控。汉城地区刑事法院独任法庭判定被告有罪。 易在上诉状中辩称,政府侵犯其依宪赋予的新闻出版自由中所引申出的采访权;并且,因 该作品有利于北朝鲜,他本人也并未意识到这一作品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或影响。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有罪。 最高法院在终审中确认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认定:“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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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量刑太轻,认为自己作案手段极其残酷,要求枪决,请省高院领导给予批准”。(其上诉状就是这几句话,但可断定,开庭与宣判时其身体很好,精神无异常。 事实供认不讳,对诉讼程序也无异议,仅认为量刑太轻,要求枪决。此种情况能否启动二审程序?李文革上诉是否有效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理由如下: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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