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学理上一般把动产理解为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自然用途的物,以区别于不动产。但并非所有的动产都属于《物权法》规范的 长时间受到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熏陶的学人,总觉得应该学会运用拉伦茨的法学方法 [104]对已经出台的法律规范进行体系 [105]的思考,在敬畏法律 [106]的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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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营业逐渐消亡。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纷纷开设当铺(典当行),从事以动产质押担保的小额借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当铺业务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考虑到借款人通过当铺融通资金,一般期限不长,借款数额和质物的价值也都不大,若严格要求按质权实行方法公开拍卖,既不经济,也不方便,且与当铺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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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质权的标的并以移转占有为其公示方法,比较适宜。然而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动产的价值迅速提升,与不动产的价值上的差异逐渐缩小。现代企业的资产不再 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顺序的确定规则是: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其顺序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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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问题丰富多彩的侧面而编设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学家发表见解的具体案例的讨论,这种方法总是由一种深刻的内在系统性加以指导,总是尽可能地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并辅之以 第185段)、诉诸仲裁官(第185段)。对一般的混合之诉,按物的价值交纳出庭保证金;对罚金之诉,按诉讼请求数额交纳出庭保证金。程式的内容分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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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无体可言,或这个体没有实际意义,但却是实实实在在的财产,其价值与有体物并无不同。不仅如此,人类还从实际需要出发拟制出许多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和 。同时,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只有在物权法对财产关系确定后才能进行财产的交易、继承和专有。基于上述理由,当代中国确实需要一部统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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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而如何判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斟酌当事人、标的物的价值及推销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上述委托物受让人善意的确定,显然采用的是一般之抽象标准,而更为重要 描述“以权利之得失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如买卖、租赁、抵押、质押、债权让与等合同行为,以及权利的抛弃等单方行为,还有消费或者损毁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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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并不重要,只要具有启发性,其工作就具有价值。我赞同报告对于物权和债权不能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则永远无机会冲突以至于不需要确定谁为优先之说的批评意见。二、 ,那么,即使预售方(发展商)将该楼花抵押给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实际上是质押),或者出卖与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该处分侵害了预购方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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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而物权法中确立的不动产规则主要应当包括不动产的范围、不动产的取得方式和公示方法、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等。 三、物权法应当规定国有和集体财产所有权 于担保法上的抵押、质押、留置制度等,都是不明确的。 第三,担保法本身不是民法典中的独立部分,担保法既包括了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也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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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身份权进行定义,然后将“其他一切权利”归类为财产权。[⑥]本人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它们都是学理上对于民事权利的利益内容和实质意义进行的主观评价。此外, 财产性权利。前者是广泛意义的物,意指物质实体的“有形物”、知识本体的“精神产物”以及其他价值实体的“抽象物”。后者是确定意义的权利,即须为各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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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童之伟教授还会撰文回应,可谓一片兴旺。 因此,尽管无法,也没有必要确定是否仅仅因为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就“搅黄”了物权法,的确可以说,“公开信”影响到了 ,还会出现实质意义上有价值的“违宪说”理由吗? 四、物权保护如何达到《宪法》第十二条的要求 (一)问题的实质: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 从民法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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