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 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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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种主犯说的缺陷是很明显的。一方面,主犯、从犯的认定是量刑活动,而非定罪活动 没有问题,但对毕某定职务侵占罪(帮助犯),如果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比贪污罪(实行犯)处罚要轻,则会不当轻纵毕某。 当然,基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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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种主犯说的缺陷是很明显的。一方面,主犯、从犯的认定是量刑活动,而非定罪活动 没有问题,但对毕某定职务侵占罪(帮助犯),如果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比贪污罪(实行犯)处罚要轻,则会不当轻纵毕某。 当然,基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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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处罚的规定,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当中的指导作用。 新刑法第2章第4节首次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我们认为刑法对 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挥霍享受,挪用时间虽未超过6个月,但数额巨大的,也应以贪污罪论处。1987年3月14日两高又发布了《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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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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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2)几个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行为。 关于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践中,伙同受贿的主要形式 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第四,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者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的目的是将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己有。⑾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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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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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中,将上述罪名统称为商业贿赂犯罪。上述罪名法定刑评价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以贪污罪的法定刑评价受贿罪没有科学性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页。 [7]张世琦:《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8]参见徐久生、庄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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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中,将上述罪名统称为商业贿赂犯罪。上述罪名法定刑评价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以贪污罪的法定刑评价受贿罪没有科学性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页。 [7]张世琦:《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8]参见徐久生、庄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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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 人员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主犯系外部人员的,则以共同诈骗罪论处。行为的性质是由主犯行为决定。 (五)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的认定 所谓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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