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对第三人进行公示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也是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必要法律措施。所以当事人仅仅通过协议设立抵押期限,而 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来清偿的话,就存在如何保障在先抵押权的问题。因为如果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的所得优先清偿了设定在后的抵押权,则可能导致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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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抵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定,经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这里的关键的确认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该第三人应指在抵押合同生效 证书,但又未履行抵押登记的问题。从而使当事人的私法意思和国家公法意志统一起来。因为,从双方签署抵押合同的目的来看,就是为设定有效的抵押权。抵押人当初对权利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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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公司和华夏支行均未提及抵押物登记的问题,认为只要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合同即告成立生效,实属对法律的错误理解,爱克公司称既然已将 债权人已经通过法院对抵押物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那么可以产生与登记同样的法律效果,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案例二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按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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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即经过适当登记机关的登记记录,动产抵押行为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申言之,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在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已被登记了的 。这种立法选择实际上有悖民法精神,也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不公的问题,同时也使登记对抗的法律规定变得不完整。 因此本文认为,在先抵押权于在后留置权竞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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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B,该租赁关系对新的买受人继续有效。买受人C公司所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是不得对抗租赁权的,即其无权要求B搬出租赁物。故如果 的债权效力,但是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在抵押权和租赁权竞合的问题上,一个前提就是抵押权必须合法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方可产生于租赁权孰轻孰重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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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间,不存在继承与转让根据农户此一权利主体所取得的权利等问题。 但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 上种植之农作物不需一并抵押。当实现抵押权时,农作物若不能及时收割,则农作物所有权人应得主张类推适用法定地上权,反之亦然。剩下的问题,则是如何确定地租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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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场合下,假如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时为善意,即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我认为,尽管该说有相当的说服力,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处分行为未成立,无生效与否的问题;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处分行为效力未定。因为: 第一,从理论来看,出卖他人之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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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会有所缩小,但物权行为无因性无法完全替代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依靠无因性无法解决问题,必须依靠善意取得制度。而善意取得 自登记之同起生效。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62条将其纠正为: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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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举证难以确定,故效果并不好。善意取得制度最大的问题是难以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协调,因其对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是排除的,这一点和我国已经建立的 独有的内容;而担保物权的重点是抵押权,仍属于不动产法。所以这种模式的物权立法不但结构失去平衡,而且也有学理上的问题-因动产和不动产的公示方式根本不同,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4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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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一个交易。比如甲将土地转让给乙,乙再为丙设定抵押权,此一抵押权不至因乙的买卖出了问题,以致甲撤销买卖、请求乙回复所有权而受影响。[28]交易安全 ,存在着差别。但在基于物权行为无因原则而取得债权、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 情况下,则中国大陆民法上的善意取得的结果相同。 情形之六,动产受让人虽属善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30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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