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案发前饮酒。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实施的除外)之一的 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毫克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酒后驾车。如果据此,因为血液中酒精未检测出酒精,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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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 ,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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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紧急避让措施后离去,确实并未意识到发生了事故,没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逃逸。 观点二:王某虽然醉酒,但其仍能驾驶汽车,面对交警拦截时 对其主观方面加以判断,从而有效地追究逃逸者的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如果肇事者有事实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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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 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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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南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人何焕明律师担任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在反复阅卷十多次并参加庭审后,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认为,《事故认定书》将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超载未达30%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卓某认定为无责任是明显不公甚至是错误的。 这将导致死者家属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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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承担刑事责任以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吗?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认定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刑法学界恐怕没有人反对在这一 逃逸与死亡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是,有时候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致濒临死亡,经鉴定可以证明即使行为人不逃逸,被害人的死亡也不可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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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 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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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 既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不需要体现,而通过其他手段可以实现控制电子资金目的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如通过网上使用资金购物,炒股,网上清偿债务等手段非法占有资金的,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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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拟就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作些浅见。本文共分二大部分,包括共同犯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承认过失犯罪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来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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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曾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热烈争议,不仅对案件性质即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争论不下,又对定罪量刑时肇事司机主管心理把握上难以定夺。如此问题众多且 权向劝酒人就其过错要求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有一个实践上的困难。即很难认定喝酒人在接受劝酒时的主观心理,因为并不排除喝酒人主动喝酒将自己灌醉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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