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救济权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那么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就没有必要了。”以上观点需值得商榷 权的滥用,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又比如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因为立法规定的比较原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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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诉权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抗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现有启动途径的多渠道化,在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 诉相同,一旦当事人撤诉得到法院准许,原审裁判效力即时得到恢复。当事人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就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严重动摇。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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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了整个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平衡。然而,与上述观念相反的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却长期坚持“在纠正错误裁判的前提下,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以“原判正确”为由做出维持原判是“正确的”裁定,后又以原判“确有错误”为由作出再审决定,实在是可笑:“这种出尔反尔、自我前后矛盾的做法就大大降低了法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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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确引导,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对错误裁判也可及时补正。当事人担纲再审程序之启动权利,归根结底在于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的要求及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 贫弱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局长代表司法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提起再审申请:有充分理由证明当事人是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当事人确因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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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情况紧急,可以先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太笼统难以操作由于生效裁判种类、内容和审级制度不同,其是否可以进入再审程序应有所不同。但是,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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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通过由检察机关代表公益提出抗诉来解决。四、限制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未及时提起上诉而该判决违反了法律或法院的判决属越权行为,检察长可以提起再审之诉。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14](P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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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检察院既然抗诉,也就是对既定裁判提出否定,希望原定裁判的“错误”能在再审程序中被“纠正”,故其必然利用监督权,甚至扩大监督权的范围,对裁判结果 而且应当充分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⑥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有效性和实益性,并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改变当前这种模糊不清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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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法律根据”。进一步探究,这三种“方案”对是否把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作为民事再审事由,认识实际大不一样。“方案”一只认可“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错误”,也即 上讲,这种界定并没有错。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无法从这种界定中发见再审程序功能最本质特质的所在。因为,对二审而言,纠错、监督也是其重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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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关于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规定在第1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的职务上的严重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行为;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程序错误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明显不当的。” 何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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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提起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包括: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 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对再审案件的审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1.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强调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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