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的票据亦属交付。出资人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交付了资金或票据,即视为完成了资金的交付。金融机构以存款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凭证记载款项未入账为由,主张资金未交付,这种抗辩不能成立。 三、关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出资人指定用资人的认定。该问题是实践中很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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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说到如果欺诈是十分过分的欺诈(egregious fraud),以至于受益人所提示的票据没有事实依据(no basis in fact)且受益人不能无在基础合同项下的 在开证行实际支付或承兑之前发出。在远期信用证下,银行已对外承兑,银行所负担的是票据上无法抗辩的责任,若此时发布禁令将会损害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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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合同。 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利用有关的其他合约,对信用证的业务运作进行违约抗辩。信用证作为一种合约必然会与其他合约有联系,如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信用证与银行 下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在议付后就成了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法定权利。议付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议论银行并无义务向受益人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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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期届满之际,质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可参照担保法关于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的规定,即质权人在入质的一般债权履行期届满 合理之外。即使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出质人对质权人可能有已作部分履行或其他抗辩事由,这些权利仍限于债权范畴。而质权人享有的是质权,属于物权的范畴,从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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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质背书。对此,国外法律中均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2条规定:“对票据或其他得以背书转让的证券设定质权的,只需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并移交有背书的 上的权利;质权人以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主张权利的,保管人不得以其仅有质权而为抗辩,并得因其向仓单持有人履行义务而免责。(注:参见郭明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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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的价值来源于相对义务人的积极给付行为,非阻断相对义务人对财产性权利受让人的各种抗辩则不能彻底维护以该财产性权利为基础的证券的安全性,此即为财产性 即在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两方面总是顾此失彼,不能取得两方面的平衡发展。从票据、提单、仓单向股票、债券演进过程,就是有价证券流通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同时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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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但有时,权利质押权人常常依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抗辩理由要求留置权人实现其票据权利,对于此如何解决呢?我认为,质权人基于票据而 同样及于被留置人的权利受让人(权利质权人)。所以,此时质权人不得主张票据行为无因性而对抗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②设立在先原则的例外———债权人权利优先原则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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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第60条2款)、后契约义务(第92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6条)、不安抗辩权(第68、69条)、债权人代位权(第73条)、债权人 年版,第13-14页。[11]另行制定此等民事特别法的理由:(1)因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事项,商界习惯日新月异,如订入民法典则修改不便;(2)海商法、保险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5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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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对此,国外法律中均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2条规定:“对票据或其他得以背书转让的证券设定质权的,只需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并移交有 的权利;质权人以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主张权利的,保管人不得以其仅有质权而为抗辩,并得因其向仓单持有人履行义务而免责。[9]关于仓单仓单的设立,还有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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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显然不能满足需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又只适用于票据权利,范围狭窄。若能借鉴德国立法,必将有利于取得时效的普遍应用。 (二) 关系人要求而主张时效利益。 3.时效取得物权人针对原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以时效利益予以抗辩。 4.其他案件的判决、执行等需要,时效取得物权人主张时效利益。 (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1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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