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要元素; 我国《合同法》第 19 条第二项关于要约人因其要约导致受约人信赖而不可撤销要约的规定; 第 36 条关于当事人基于对口头合同的信赖实际履行了合同 人不履行义务而给受诺人造成的不公平结果时,法官需要借助 1967 条的规定对于许诺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保护受诺人的合理信赖。但是,受约因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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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公章出借人是有效合同的主体,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未明确指出实体法(而不是诉讼法)上的依据。该依据只能从《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之规定中找到 成立的可能性很大。这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似乎不太公平,被代理人即便早已知悉无权代理之事实也无能为力,其既不能撤销要约,因为要约具有形式拘束力,也无法通过将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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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理解该语词在特别法中的含义。由于《公司法》并未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做特别明确的安排,我们可以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 困难而很难实现。可见,报价过高时,因为信息不对称,转让人虽然可能获得某种特殊利益,但该利益是不公平的(参见下表1)。 由于缺乏一个可比的公开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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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标准合同法》、瑞典在1971年制定的《不当合同条件法》、德国在1976年制定的《一般交易条件规制法》以及英国在1977年制定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的委托,对营业者是否使用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监督。而且,还授予总检察长及经其同意的以色列消费者委员会以撤销权,撤销格式条款中的限制性条款。在德国,强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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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有加强要约约束力的倾向,因为法官会认为撤销要约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会不顾对价 解释或在原有法律修订过程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正、补充,如我国新《合同法》即属此类。 下面针对电子要约、承诺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几方面特殊性介绍一下对电子合同进行专门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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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上是民事基本法中 充分的尊重,从而结合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履行情况、认定双方关于门面转让的口头协议不存在因重大误解或被欺诈而应当撤销的情形,进而对一审法院关于以重大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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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这就难免会在有意或无意中揉进不公平的条款内容。因此,凡是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所确定的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值得说明的是 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合同法第54条仅仅赋予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这类合同的诉权。并且这种诉权的存在是有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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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赋予了受损害一方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权利。而《合同法》第58条相应地只是规定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缔约上过失的赔偿责任 上过失的情形来看,第122条2项错误的撤销,论其性质,系属信赖责任,不以行为人之故意过失为要件。[16]此种情形在中国法上被包括在重大误解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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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和有序运转。因此,如果片面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导致重大误解时合同的可撤销性变成为一项普通规则而不是例外或严格限制的情况。那种 加以评判。二是获利一方主观上有无利用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的恶意。其中,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对等导致合同存在实质不公平,是从客观和实质要件出发;获利方主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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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制度及其必要性分析 我们知道,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防止因某些客观原因(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 决定行使撤销权,使仲裁协议自始无效;或者不行使撤销权,使仲裁协议持续生效。当然,这种仲裁协议的撤销权亦应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 第三,关于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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