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的认识。 一、管辖确定的原则与因素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确定的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地区或不同等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法律上的意义 管辖,才可能真正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而这显然又是不可行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管辖制度的设计本身并不考虑,也不可能考虑任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此种论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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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所解决的问题相适应。如果要在所有的不同等级的法院之间进行分工,不同等级的法院,应当根据其审判能力与职责的不同,分别受理不同性质或疑难程度不同 性质特殊的案件,由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作者简介】 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李浩: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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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法院应当以裁定书的形式进行审查,不仅要陈述法律依据,更应对重点部分如管辖权转移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对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说, 第2款申请确定属于州法院管辖的法律关系时,如当事人一方在下次的本案言词辩论前就此点提出申请,初级法院应以裁定宣告管辖错误并移送于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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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国生活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的严重影响。有学者甚至认为,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最大因素。{6}中国社会的组织原理基本上建立在血缘与地缘关系的 的熟人社会。{8}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把大量案件置于被告法院地,原告不得不考虑这些地缘性因素对其诉讼成败所带来的不确定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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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来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一般观点认为,在解决管辖权纠纷时,当然可以援引实体法,程序法与实体法中 传承,又是对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不确定、易产生争议概念的必要限制,使之更合理、稳定和科学,以避免管辖混乱,从而使当代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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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对此类案件管辖⑤。仅以标的额大小确定管辖法院级别,此时将与设立级别管辖制度的初衷相悖。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采取以诉讼标的金额和案件性质 转移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和第116条的规定,上级法院有权从其下级法院调取任何民事案件,并由自己充当第一审法院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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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设定,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的立法者努力。地方保护主义无疑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是管辖制度的科学化建构对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克服和缓解依然是有宽阔的作为空间的。这在 :其一,该问题的重要性。管辖权是否恰当,管辖法院是否得到正确或正当的确定,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历史上,就其重要性的意识而言,乃是有一个变化过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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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妥当;其二是通过级别管辖的确定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强力主体对于司法审判的干预。 2、有利于纠纷化解。目前学理上对民事诉讼目的尚未达成通说, 不得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过程中再以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转移为由驳回当事人异议。 [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一制度、案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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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具有行政、税务及海关审判权的专门管辖法院和特定管辖法院。就民事诉讼而言,一般审判权由普通管辖法院行使,该普通管辖法院下设三个法庭,配备四名法官, 具一般审判权的普通管辖法院和作为第二审的高等法院。新《法典》则一枝独秀,率先对与《基本法》确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审终审制相适应的三类法院的有关问题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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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专属管辖,则应当排除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地域管辖。由此看来,恰当而合理地理解上述管辖条款,对于确定代位权诉讼之管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考虑 权利进行处分,以保障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35]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债务人的处分权之限制则表现为其诉讼权利的限制,即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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