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负担行为)的有效性,仅只影响物权行为(交付或者登记所表示的物权变动意思)的有效性。因此,所谓无权处分,仅只适用于物权行为而 概念便丧失了存在的必要。质言之,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至少就买卖、租赁以及抵押权或质权设定等合同行为,根本不应存在法律行为意义上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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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和登记的方法各有长短,可以互补,因为前者有利于发现未登记的典权,但其一般是一时的、集中进行的,难以达到长期监控的目的。而现实生活中类似于典权的 途径才能剥夺债务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第2088条),并应尊重第三人的优先权或抵押权(第2091条)。法国最高法院民一庭于1966年3月22日的判决还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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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狭义说或广义说,依法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必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二项要件,则无疑问。显然,在学者们普遍看来,登记仅 台湾地区民法第1185条规定应属国库的土地登记、预告登记或其涂销登记、法定抵押权或法定地上权的登记、其他依法律得单独申请登记的等15种。我国大陆地区上海、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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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第一,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我认为,预售商品房在未登记之前只是一个一般的债权,但是在登记之后将成为物权,从而受物权法调整。房屋预售 示,但是,如果这些法定的物权,如优先权、建筑工程的价款优先权等,要优先于抵押权等物权,则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使其他物权人得知权利的存在。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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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保人是本位债务人,由其偿债天经地义,若允许债权人选择保证人清偿,一来似乎本未倒置,二来保证人清偿之后还要反过来向债务人追偿,浪费诉讼资源。 2、若由第 是物权行为,受物权法调整。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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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具有法定担保物权的性质[3]。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留置权是建立在动产之上,并且以留置权人实际占有留置物为成立的条件。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以建设项目为对象,并且不以实际占有为行使的条件。抵押权通过登记才能成立,而工程优先受偿权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并不需要公示,因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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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已经不在有可能得到确认。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交易中,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 ,对交易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要求买受人(债权人)在每一交易(设定抵押权)过程中对出让人(抵押人)是否为原权利人进行调查似不可能,即使是可能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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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则以5个条文规定了动产交付,虽然确认了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种交付形态,但未使用这些概念。笔者认为,由于观念交付又分为 在移植性制定民法典时,没有确认用益权等人役权制度。实际上,既然可以设立财团抵押权,依理当然可以设立财团用益物权,例如企业用益权即是。所以,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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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登记,并且如果没有其它的实际通知,人们可以放心地忽略未登记事项的威胁。登记的另一后果是:该登记文件是不证自明的(self-proving)-也就是,它在 ,如对物的抛弃行为;也可以依双方当事人意志设定物权行为,如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的合意等。物权行为也有与其它法定行为相伴而生的情形,如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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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物权的所属应当进行公示。动产以其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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