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就可以排除其法律效果发生的任意性规范。但我国《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之规定和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 现代社会,则已经形成了私法(民法、自治法)、公法(管制法)和自律法(区分所有权法、公寓法)三种相邻关系并存的复杂局面。[91]在行政法中规定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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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形成的企业却被称为私有企业,不是公有制性质。所以,按照所谓的“所有制”来区分企业的性质是非常不合适的。)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方面 不动产的政治意义和 使用权的抵押。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一个抵押权也应该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作为标的,这样,一旦该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要清偿这两个债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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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上,在罗马人眼里,土地和建筑物是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⑦]而这一思想居然为《德国民法典》第94条所不折不扣地继承。这种极端,对于 论》,第123页。查有关资料,上述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的区分似来源于法国民法理论。法国民法理论将财产分为独立物与集合物两种。独立物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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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公共利益,有必要征收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该土地,除了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价值外,也应补偿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间价值的金额或退还权利人相当于建设 保护被征收人的规定,符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值得赞扬。区分所有应改为业主的不动产区分所有权,而且有许多问题未能解决,因而仍应大幅修正。相邻关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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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上,在罗马人眼里,土地和建筑物是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⑦]而这一思想居然为《德国民法典》第94条所不折不扣地继承。这种极端, 》,第123页。查有关资料,上述“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的区分似来源于法国民法理论。法国民法理论将财产分为独立物与集合物两种。独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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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来判断过错,不必对是否违法作出牵强附会的判断。[26]这种理念,与刑法明确区分违法与责任、贯彻客观违法论的做法大相径庭。试问,违法性在民法中如此弱势, 鱼联也就不可能通过基于该不存在之抵押权进行的竞买程序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因为建筑物系被告人所有,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最多是毁坏自己的所有物,不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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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基本思路 (一)公有物和私有物划分 按照民法上公有物和私有物区分现行公有制下的财产是纳入物权法规范的基本出发点。[2] 公有物和私有物是 的其他国家民法典规定,作者相信在大多数确立地上权的国家,均认同地上权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权。 [11]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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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因为政府行为的介入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区分,使得本不应复杂的问题复杂化了。二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国有企业享有 和建筑物权利分开的制度并不能对各种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均为各自独立的物权,分别依照法律行为予以处分,在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上是允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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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地上权时,规定土地的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保留建筑物并且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确认,国外民法关于永佃权和地上权的立法,从开始的那一天 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区分的标准不是土地使用的目的,而是土地的所有者的不同和土地使用者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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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地上权时,规定“土地的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保留建筑物并且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确认,国外民法关于永佃权和地上权的立法,从开始的那 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区分的标准不是土地使用的目的,而是土地的所有者的不同和土地使用者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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