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抵押物同时拍卖时之价金分配方法 此所谓共同抵押物同时拍卖,系指共同抵押权人声请就二以上之抵押物,(包括全部抵押物或部分抵押物)同时拍卖而言。例如 亦即按各抵押物限定之金额分配债权受偿之金额。 六 相关问题之研究 (一) 共同抵押权人之债权如有保证人保证其履行时,于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后,有第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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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或其他债权,先于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前面已论及 。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设定抵押物发生收回,必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定的抵押一般是不会转让回收的。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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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处理决定书)。[20]很明显,抵押合同(经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除外)或抵押权登记证书不属于上述各种执行根据之内,在我国现行法坚守执行根据法定原则的 实现权利,正是将物权转化为法院对海域使用权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仍然属于抵押权人依海域使用权价值直接取偿的一种表现,而无需依靠义务人来实施某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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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性质为原始取得,其所取得的所有权为无瑕疵的权利,从而切断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追及力。然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出卖人为无权处分,而 的理论出发得出的当然结论;其二,此种认识是从静态的角度观察所有权,在所有权人未在所有物上设定其他权利时,所有权本身并不受限制,此时的所有权可称之为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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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位优于对方(in pari causa,melior est causa possidentis)的原则,其权利优于抵押权人。[6] 日尔曼法上的质权,则先后经历了所有质、占有质、 方式。非经公示,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或者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此基本格局之下,动产之上设立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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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针对建筑工程设立法定抵押权,则否定了抵押权登记生效制度,对其他登记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有影响。② (二)模式之争中 体系的内部逻辑结构而言,日本民法之所以能够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以优先权涵盖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内容,建立统一的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与其担保物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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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共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对抗力,应当优先于质权,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及登记机关的权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第三种观点。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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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性质,在国内外理论和立法上历来有不同看法和做法。但无论抵押权是债权还是物权,均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方面的因素,在一般 ,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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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规定而成立,因而是否存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知道,第三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随时可能蒙受突如其来的侵害,这就可能诱发两种立法 充分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会使交易秩序遭受冲击,形成不稳定的状况。法定抵押权人通过登记便可获得优于其他人的保护已经体现了法律政策的倾斜,法律没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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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15条规定: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担保法第35条 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后次序债权人超过其预期的清偿,占用了部分甚至全部先次序抵押权的价值,该部分价值有可能是用于偿还一般债权的。但是笔者认为,上述缺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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