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标准,建立科学的界定机制,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规定严格的再审程序启动的立案标准,如 当事人必须拥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的职能作用。原审法院自我监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处于同一业务水平 层次,无从保证再审审判一定比原审审判更加正确,从而在实践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将正确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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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诉,尤其是申诉的审查处理方面基本没有规定,造成法定审查程序的严重缺失。 (二)再审事由[3]的规定存在遗漏和过于抽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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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就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案外人能否参加再审程序审理的问题 (一)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申请参加 裁判后未上诉的案件无论是否符合第179条之规定情形,不应当赋予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进行救济的权利,目的在于要求诉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审级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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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标准,建立科学的界定机制,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规定严格的再审程序启动的立案标准,如当事人必须拥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的预审机构作用,负责将案件质量监督情况向审判委员会作汇报,通过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将动态监督落实到案件的实体处理上来。院长办公室作为院长直接领导的综合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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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因而也需要有一个特殊的补救或救济机制,这就是因申请再审或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所以,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看,对最高法院的裁判提起抗诉 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第14 条第3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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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即可予以受理。然而对于实质要件的审查,由于涉及案件争议的事实,属于后续程序审理的主要内容。如果对涉及实体争议的问题采取实质的审查会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 解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29] 谭秋桂:《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重构》,载《月旦法学研究民事诉讼法之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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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此,不少学者认为,无论是在价值理念、制度安排还是程序设计上,上述立法都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其一,在价值理念上,现行的审判 发挥出立法者所预期的功效,反而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弊端,即:再审程序常被滥用,案件再审反复无度,终审裁判难以终审,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儿戏化,当事人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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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之必要。笔者认为,应当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二方面:1、限制自行提起再审程序启动,节省审判监督人员的精力。除非发现审判人员有故意枉法裁判,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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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法院、检察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可以自行追加案件当事人 ,而不是一般性错误。我们应当努力改变目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无限申诉、无限申请再审的被动局面,坚持公正与高效,依法维护终审权的司法权威。如何克服上述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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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代表国家主动进行干预,也就是说,没有必要不考虑当事人的意见而强行提起再审程序。事实上,从法院主动监督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 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种提审也不受任何诉讼管辖的限制,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公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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