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必须承受无权代理人(机票销售从业者)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所设立的权利和义务,对善意第三人来说,视为与有权代理的后果相同 的承担对于协调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机票销售市场上的表见代理的存在虽不合理但却不违法。从立法者的原意来看,机票销售市场中的表见代理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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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权。(一)权利,还是义务?有学者认为,在有买回特约的买卖合同中,买回人不买回标的要承担违约责任[1](P338-339).依此而论,买回权人所 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4]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买回权的始期,应理解为自保留买回权之合意时开始计算。有学者提出:“虽然买卖合同中有出卖人保留买回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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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包括合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后产生的二次行为。法律行为理论是针对单个行为展开的,不针对系列性的多个行为。就买卖合同订立行为而言,当事人双方约定各自在未来的 区分的体例。尽管就股份的权利性质尚有争议,德国公司法中采用区分原则应无争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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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其一,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类型主要是形成权,[28]试用期是意定除斥期间,它限制的是意定形成权。换言之,在意定除斥期间之内 三)试用买卖设立了用益债权 在试用买卖中,当事人的义务并不是买卖(移转所有权),而是缔结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与买卖这两个合同的给付并不相同。试用买卖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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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得到了保障。无论是基于意思说还是基于权利说,都不能否认在排除双方当事人的原(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被置于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是正当的。 。一般认为,此时应赋予债权人以全部解除之权。 [55]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催告亦未支付余下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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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得到了保障。无论是基于意思说还是基于权利说,都不能否认在排除双方当事人的原(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被置于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是正当的。解除 。一般认为,此时应赋予债权人以全部解除之权。[55]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催告亦未支付余下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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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变化中之民事责任或民事救济体系。 其实,在意思自治与国家规制的紧张状态中,当事人的意思从未能够完全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而毋宁说它 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17]所以租赁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的上述规定,出租人就租赁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不过,由于对瑕疵等可以依修缮义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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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之具体规定。[3] 德国民法典将买回作为特殊买卖之一,其第456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已经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权的,在出卖人对买受人作出的行使买回权 ,其一旦因买回之意思表示而成立生效,则对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或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双务合同中权利与义务之对应性,本文在此着重关注买回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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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立,则不论当事人有无优先购买权之约定,其合同中就当然包含了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内容,这正是该权利具有法定性的体现。至于出租人出卖房屋和承租人提出同等 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合同。[27]不过,承租人与出租人因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必须结合两者签订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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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归第一买受人享有,则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享有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 登记手续,是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担的合同义务,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出卖人未履行买卖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就认定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11] 杨振山:《德国法对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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