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 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 。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果申请人善意无过失,不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为之,不承担赔 偿责任。比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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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 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果申请人善意无过失,不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为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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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等,以及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同一项不动产之上会形成越来越多的其他物权,例如,一块土地之上会形成土地 会变得混乱不堪。再如,一物一权、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善意取得等原则与制度都是建立在有体物基础上的。如果物权法主要调整无形财产的设立、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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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为同一贷款设定一个抵押权。其主要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数个财产是各自独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数个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作 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财产。”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上述规定体现了房、地一同抵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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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实现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现代化。 1、抵押权的生效和担保物权的消灭。不动产抵押以登记生效。动产抵押以交付生效,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物权 。在规定新制度方面,物权法草案特别规定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对抗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留置权的紧急行使、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留置权不受时效限制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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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案外人已经占有使用,而抵押权人尤其是银行等专业机构未审慎审查所抵押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出售,存在明显过错,而案外人系善意、无过错的一方又符合第二十八条 时应区分重大过失或轻微过失,轻微过失不应认定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过错。18.【未取得产权证即转让房屋的情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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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未登记期间不能对抗的风险,如出让人将标的物进行抵押并登记时,受让人只能负担该抵押权。特别是在出让人双重让与时,受让人已取得之所有权也瞬间化为乌有 前手交易不登记,后手交易则无法登记。参见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日德法三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27-12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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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这样处理不涉及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问题,作为享有抵押权的银行方面也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权利受损。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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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都需要办理登记,但是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第一,担保标的不同。权利抵押权是以可转让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永佃权等)为标的的抵押权, 该权利的交换价值,抵押人因此取得信用获得融资;另一方面,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标的之使用和处分,不以取得该权利为目的。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经过登记公示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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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取得物权或丧失物权;②因赠与、遗赠而取得物权或消灭物权;③因设定行为而取得物权(不动产之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动产之质权等);④物权之抛弃。 2、 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无适用余地。所以,在公信制度基础上,建立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此为公信力的法律效果。 (四)物权变动之立法模式现今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立法大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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